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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银行贷款利率七月一日起适当提高各金融机构对企业和居民的存款利率不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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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02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银行贷款利率七月一日起适当提高
各金融机构对企业和居民的存款利率不变
本报北京6月30日讯记者施明慎报道: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5年7月1日开始,适当提高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利率,同时,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并修改固定资产贷款结息规则。有关公告如下:
一、适当调高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利率。即:1年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89%调整为11.16%,6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71%调整为10.89%,3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44%调整为10.62%,20天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26%调整为10.44%。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的各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
二、流动资金贷款相应调高。即: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98%上调为12.06%,6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00%上调为10.08%。
三、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合并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统一的期限利率档次,同时相应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即:1年期以下(含1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年利率由11.70%调整为12.24%;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由12.96%调整为13.50%;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5年期)由14.58%调整为15.12%;5年期以上由14.76%调整为15.30%。
四、从此次利率调整之日起,在签定新的1年期以上贷款合同时,对贷款利率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利率执行期为一年,到期后,金融机构再根据原来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到期日同期限的贷款利率与企业重新确定下一年度贷款利率水平。
五、修改固定资产贷款的结息规则。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统一以后,对固定资产贷款全部改为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对流动资金贷款仍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六、在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后,各金融机构对企业和居民的各种存款利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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