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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规范化轨道——组建城市合作银行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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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15
第1版(要闻)
专栏:

  纳入规范化轨道
——组建城市合作银行述评
本报记者施明慎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的要求,从今年起,国家将在35个大中城市有计划、分步骤地组建主要为地区经济服务的城市合作银行。
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规范化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与我国国有经济占绝对多数的体制相适应,专业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有企业,80年代末期,为了引入竞争机制,探索规范化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我国恢复组建了交通银行,也成立了一些其他商业银行,包括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的成立,为国家重点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然而,就总体而言,为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仍嫌不足。不少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个体企业经营机制灵活,产品适销对路,但在资金融通、汇兑结算等方面却困难重重,有些企业不惜高息集资,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现实需要尽快组建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服务的商业银行,目前,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已提到改革的议事日程上来。
8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都成立了一些城市信用合作社。经过多年发展,多数城市信用社已背离了互助合作信用机构的性质,超范围办起了银行业务,但又未真正按照银行进行管理,存在规模小、风险大等问题,亟待通过整顿使之逐渐向城市合作银行过渡,并按《商业银行法》规范运作。据中国人民银行介绍,近期在京、津、沪等城市进行试点的城市合作银行均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今后在其它城市的组建工作将按这个模式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城市合作银行是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商业银行,但不是地方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他们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城市合作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以保证银行实现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同时,我国还要适当发展一些真正具有合作金融性质、实行民主管理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这类金融组织可以办理存贷款业务,其股东或存款人即贷款受益者,但不能办理结算、外汇等银行业务。中央银行将按照《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业内人士认为,将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纳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两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合作,有助于为地区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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