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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的猪被偷,为啥还要赔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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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21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卖了的猪被偷,为啥还要赔钱?
罗堂庆张然
今年1月20日,个体屠户张大毛要收购李三保家养的一头肥猪,当面付给李三保800元。因张家无猪栏存放,双方商议猪暂存李家,约定三天后再来李家把猪拉到屠宰场。不料,第二天晚上猪被人偷走了。
第三天,张大毛来到李家拉猪,见猪没了,要求李三保退还800元钱。李三保一听急了,说:“猪已经卖给了你,现在这猪被别人偷走了,怎么能要我赔钱?难道我帮你存着猪还错了不成?”张大毛说:“不管是别人偷走了,还是怎样,反正我付了钱,你就得给我猪,没有猪,就退钱给我。”双方争吵不休,引来同村村民围观。有几个村民出来调解,提议二人各承担一半损失。理由是,猪在李家被偷了,有责任,张大毛买猪不牵走,也有责任。村民无不为此“公正”的调解叫好,但张、李二人均不接受。无奈,诉至法院。法院调解不成,遂判决李三保如数退还800元猪款给张大毛。李三保十分委屈,一些村民也认为法院判决不公道。
其实,法院的判决是公道的,只是村民们还不理解其中的法理。此案涉及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是指买卖合同订立的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一般来说,风险责任应随着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从本案情况看,张大毛购买李三保生猪时,尽管交付了800元货款,但李三保并未将猪交给他。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生猪买卖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亦即标的物未交付,猪还是属于李三保的。在此情况下,生猪被盗,这一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自然应由生猪所有权人李三保承担。因此,李三保应将800元货款退给张大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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