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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险市场——部分专家学者在京座谈《保险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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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24
第2版(经济)
专栏:

  规范保险市场
——部分专家学者在京座谈《保险法》
本报记者施明慎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消息传出,业内人士无不欢欣鼓舞。日前,中国保险报社等单位在京主办了题为《保险法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的研讨会。各路专家学者纷纷撰文、座谈,探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和规范管理。
  从无序走向有序
马永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进入80年代后期,我国保险市场逐渐开放,先后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上海大众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及十几家区域性寿险专业公司。此外,还有3家外国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大陆设立了营业机构。一个中外保险机构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正在形成。但是,保险业的超常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缺乏公平竞争环境。以税制为例,不同的公司存在不同的征收标准,相同的征收对象没有体现平等的原则。二是竞争手段亟待规范。通过不适当地降低保险价格、提高代理手续费、许诺折扣等方式争揽业务,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最终将削弱保险的补偿能力,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界限不清、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混业经营等问题也影响着保险市场的健康发育。众多有识之士对保险市场的这种无序状态深感忧虑。《保险法》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保险市场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不规则走向规范化,逐步完善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对于中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林中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经理):《保险法》体现了国际惯例及立法经验与中国保险业实际的结合。更具实践指导意义的是《保险法》严格界定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明确了《保险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商业保险活动,这对规范商业保险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保险法》对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规则、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保障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权益
秦道夫(中国人民银行保险法起草小组组长):《保险法》的核心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公司的某种保险,实质上是买一个承诺,即被保险人发生灾害以后能按保险合同规定从保险公司得到应有的赔偿。为此,《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要提存各种准备金和保险基金,并首次要求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为保证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保险法》要求实行法定再保险制度。
魏盛鸿(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强弱,归根到底取决于它的资产状况,即其自有资产和保险准备金提留是否能够满足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为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法律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加快培育中国保险市场
马鸣家(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司长):当前我国有25家保险机构,而美国有4800家,英国有800家,德国有600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少,我国还没有真正形成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快保险机构建设,已成为我国发展保险业的当务之急。发展保险机构基本上要遵循四个原则:一、优先发展中资保险机构;二、优先发展寿险机构;中国拥有12亿人口,寿险资源相当丰富。三、提倡设立股份制保险公司;四、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避免一哄而上。
杨文有(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司长):随着条件的成熟,我们将考虑进一步开放中国保险市场。首先扩大开放区域,增加开放城市;其次,有计划地降低外国在华设立代表处年限(原来规定设立三年以上才可设立营业性机构,现准备改为两年),以增加外国保险公司营业机构,使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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