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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批准建房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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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11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依法用地·依法管地

  骗取批准建房案
案情
金大勇
村民黎某,有四位兄弟在香港,这四兄弟商定要在家乡建住房。1994年5月,他们向他们家乡所在的管理区口头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就将建房和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交由黎某代办。1994年8月,黎某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为了多占土地,竟以在香港的四兄弟及其侄儿、侄女共12个人的名字,分别申报用地,申报面积达1330平方米。该管理区对黎某的建房申请没有认真审核,不仅同意其申报的面积,还为黎某办理了12份《土地使用证》。黎某随后动工修建两幢占地面积分别为196.94平方米和190.6平方米的楼房及138.02平方米的附属房屋,建筑面积为525.58平方米,用地面积达672.26平方米。
黎某代其在香港的四位兄弟办理用地建房手续,为了多占土地,采取化整为零、弄虚作假的手法,骗取批准用地1330平方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该管理区对黎某骗取批准用地的行为,把关不严,是造成黎某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该管理区还构成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该市土地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和该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的规定,于1994年12月对黎某和该管理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宣布该管理区发给黎某的12份《土地使用证》作废,尚未使用的657.74平方米土地收回,交集体另行安排;2.责令该管理区作出书面检讨,并处以2000元罚款;3.对黎某弄虚作假、骗取批地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4.黎某在港的四位兄弟一向热爱家乡,支持家乡建设,曾多次捐款为家乡建学校、修道路、建水厂,受到家乡群众称赞。当地干部群众欢迎港、澳、台同胞回乡建房,因此同意黎某的四位兄弟用地建房,但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评析
此案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是骗取用地,违法者是黎某;二是越权批准用地,违法者是管理区。
该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兴建住宅用地,参照当地标准,可在增加20%的额度内予以照顾,超过限额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家乡建住宅,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对有重大贡献者,还可以适当予以照顾,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他们的建房用地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使用耕地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该管理区批准黎某占用1330平方米土地建房是一种越权行为;不经核实,轻率地发放12份《土地使用证》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该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该管理区进行处罚,维护土地使用审批制度,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欢迎华侨、港、澳、台同胞叶落归根,回家乡建住宅的同时,要向他们宣传人多地少、保护耕地的国情和国策,宣传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和法规,特别是土地使用审批程序,使回乡建房人员,能够依法申请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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