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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人民接待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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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2-02
第3版()
专栏:

人民法院的人民接待室
远光
各级人民法院过去建立的问事处、代书处、值日室、调解室等,都起了便利人民、密切人民法院与群众联系的作用,因而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验证明,人民法院采用这些办法,有许多案件可以随到随问,减少法院收案的手续,并可通过人民来信与来访,检查与改进法院的工作,向群众进行法纪的宣传教育。因此,今年四月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建立“人民接待室”,并确定它的任务是解答人民的疑难,处理人民的来信,代写诉状,代录口诉,并处理不甚复杂、当时即可解决的案件。目前全国已有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已经或正在建立人民接待室。
这种人民接待室的建立,首先使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地解决群众的疑难和简易的纠纷,简化了司法诉讼的程序,从而大大地便利了人民。各地人民法院的人民接待室,一般都是设在法院的门口,群众可以随时前往问事或起诉。群众所提的询问,一般都能当场给予解答;群众起诉的简易案件,原告和被告一同去的,多能当场调解解决,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就作为收案,转审判庭处理。因此群众的反映是:“过去法院衙门大,进门三遍话(门岗、传达、收发),如今方便了,一进门就解决问题”。更有一些群众把“人民接待室”比为医院的“门诊部”,说它能够随时应诊治病(解决群众纠纷)。建立了人民接待室以后,人民法院的收案确实大为减少。如吉林省十二个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组),在今年七、八两月份共处理了刑事和民事案件二千四百五十件,而这十二个单位的人民接待室,在同一期中处理的简易案件占审判庭(组)结案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三点一。由于这些简易案件能在人民接待室得到及时的解决,因而人民法院能够集中力量去处理有关生产建设或与当地中心工作有关的、为广大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案件,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事业服务。
其次,这种人民接待室的建立,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一个有效方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群众的来信来访,倾听和收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发现司法审判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从而积极改进和提高自己的工作。湖北省孝感县人民法院就曾从群众来信中,发现并纠正了错判革命军人未婚妻解除婚约的案件。西安市人民法院的一个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态度不好,也经该市五区刘人杰来信揭发,使该工作人员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这就说明,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接待室,还可以接受群众的监督,使人民司法工作获得不断的改进。
最后,人民法院的人民接待室,还可以结合对简易案件的处理和疑难问题的解答,向群众进行法纪的宣传教育。上海市人民法院的接待室,在今年上半年一共处理了人民来信四百九十三件,接见了来访的群众三千零六十六人,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一般都作了认真的处理和解答,这在扩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的宣传上是起了一定作用的。沈阳市皇姑屯区人民法院接待室,在二十天中通过调解简易纠纷和解答询问,一共向一千一百二十七人进行了宣传教育。有的人民接待室悬挂有关宣传政策法令的图片或有富有重大教育意义的判决书,供来访群众阅览,用实例来阐述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由于人民接待室接触群众的面比较广,遇到的问题又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还要处理得及时和准确,因此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配备有一定质量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并健全有关的工作制度,就成为做好人民接待室工作的主要环节。许多地方的人民接待室,是在人民法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院长经常关怀、检查和督促接待室的工作,对重大的问题还亲自掌握处理,定期参加接待室的工作会议,并配备了一批群众观点较强、熟悉各项政策的干部,因而接待室的工作获得显著成绩,群众所提的询问和简易案件,一般都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但是,也有一些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对人民接待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积极给以领导,致使这一工作陷于被动状态,案件积压很多,引起了群众的不满。还有一些地方过分强调人民接待室的作用,把它与审判庭混同在一起,有些本应转交法庭审判的案件也要人民接待室来处理。这样不仅不能迅速结案,而且妨碍了人民接待室及时处理人民的来访与来信等工作。因此,为了有效地发挥人民接待室的作用,各地人民法院应切实纠正和防止上述两种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督促所属的人民接待室建立必要的与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如登记、转办、催办、审查处理结果、定期总结工作、请示报告等制度,以避免人民接待室工作发生紊乱,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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