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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探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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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16
第10版(经济生活)
专栏:

  “小金库”探秘
范海坚李建兴
何谓“小金库”?
来自权威部门的解释是: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类资金均属“小金库”。
据不完全统计,从1985年到1994年,全国共清查出“小金库”资金20.16亿元,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私设“小金库”的问题仍然比较普遍,有的还十分严重,不仅“小金库”资金来源不合法,使用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挥霍性,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如果不坚决加以检查纠正,势必扰乱经济管理秩序,妨碍改革开放,甚至会诱发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性极大。
    “小金库”缘何有市场?
“小金库”为什么能长期存在于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小金库”为什么屡禁不绝,屡查屡犯?“小金库”缘何有如此大的市场?
说到底,是狭隘的地方和单位利益的驱动。而这种利益的内涵是“化大公为小公”,“损国家、肥小家”,“小家得实惠、不用管国家”。
来自杭州市一项检查资料表明:从对五个企业“小金库”清理检查出的532万元收入看,资金来源大致这样:截留各种生产经营收入169万元,占总违纪额31.8%;侵占国家和企业单位生产收入182万元,占总违纪额34.2%;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收入161万元,占总违纪额30.3%;截留其它各项收入20万元,占总违纪额的3.7%。由“小金库”支出的365万元的主要去向是,用于各种生产性支出80万元,如支付农民工工资、计划外用工工资、企业职工加班费、差旅费开支、零星运费、装卸费等;用于请客送礼支出50万元;用于乱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支出125万元;用于支付回扣、佣金30万元;用于无凭证和其它支出71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小金库”的收入五花八门。据说有截留、出租、出售、创收、收费、虚列、回扣、赞助、资助、储蓄等10种方式;支出也是花样翻新,凡正常的财务不允许或受到限制的款项,就从“小金库”中支出。有人总结“小金库”资金的去向为滥发、私分、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购置专控商品、替上级领导付帐等6种渠道。尽管一些企业和单位,都知道这是一种违纪的行为,但是由于“大家”都得了实惠,也就难以查清了。所以,“小金库”在一些地方相当有市场。比如,在东北有一个单位,去年一年就通过“小金库”滥发私分公款高达20多万元,平均每人分得7000多元,最多的达1万多元。至于是什么名目发的钱,合法不合法,得了实惠的人谁还去过问呢?另外,近年来,不少单位组织外出旅游的事情越来越多,这笔差旅费怎么个出法,只能动用“小金库”,皆大欢喜。再有,像购置专控商品,替上级单位领导付这样那样的帐等等,均出自“小金库”。谁也不会去想什么,去问什么。因为“小金库”的存在是一个心照不宣的事。
我们同时也了解到,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小金库”问题尚存在着极其错误的想法。许多单位认为他们设“小金库”是出于无奈,比如支取请客送礼和应酬招待费用,很难过财务关,可业务上又确实需要,只有从“小金库”里来解决,否则,会因小失大。一些企业则认为,要做成一些业务,没有回扣,不送礼,不吃不喝,谈不成,但这些支出显然在财务上过不了关,只能在帐外支出,这样企业职工也不会有意见,因为业务搞成了,职工不但有饭吃,也有奖金发。
听起来,这些说法似乎有些道理,是出于无奈。但是,问题是不能因为能够做成一些业务,就可以置国家财经法规于不顾,就可以“化大公为小公”,就可以“损国家,肥小家”。这种听似有点无奈的看法根本是站不住脚的。所以说,无论什么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和什么理由,设立“小金库”本身,就是一种违纪行为。这种行为,如“饮鸩止渴”,可收一时之“利”,而必将后患无穷。
    “小金库”非清除不可
“小金库”是一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其本质上是国民收入分配中无政府状态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在经济上使积累、消费比例失调,造成了经济秩序的紊乱,而且也助长了不正之风蔓延,导致腐败行为。经济体制改革后,形成了权力和利益多元化的新格局。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上级与下级乃至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产生了一些利益冲突。多元利益主体由于受本位利益驱动,在财务约束软化的情况下,以合法手段谋求利益的同时,不顾及法纪而采取不正常手段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就自然地构成了像“小金库”这样的违纪行为。
有关权威部门对“小金库”清理检查后认为,当前“小金库”存在着这样一些特征:一是“小金库”存在的普遍性。不仅企业、事业单位有,社会团体有,就连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也有,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一般都设置在供销、保卫、商场门市部、工会、食堂、劳服公司、生产车间等等。二是数额大。有的单位一个“小金库”的金额就达几百万元。三是资金来源不当、不合法。基本上都是把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或归单位的各种生产经营收入、各项劳务和服务收入、股票和债券等投资收益、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侵占、截留、隐匿下来,放到帐外,形成“小金库”。四是“小金库”资金私存私放,在开支和使用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挥霍性,大部分都被用于请客送礼、发放钱物或挥霍浪费,也有不少被贪污、私分或用于行贿,由此走上犯罪的道路。五是隐蔽性强。只有极少数几个人掌握,而且私设的“小金库”都放在帐外,私存私放。
清除“小金库”的头一招,理应是借助这一次围歼“小金库”战役的声势,在较好地完成第一阶段任务(自清自查阶段)的基础上,使第二阶段工作(重点清查期)更加深入,取得更大战果。今年5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并拿出了一整套严厉惩治的具体措施。这为清除“小金库”在政策上和声势上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清除“小金库”、从严理财的风气。截至7月5日,上海共自查各类“小金库”资金5540余万元。这说明,只要认真清查,乘势而上,必会取得成效。
另外,清除“小金库”,要尽快建立健全经济监督机制,“小金库”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的所有制形势下的特殊现象存在,已非一朝一夕,没有一套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日益蔓延的“小金库”缺乏有力的制约力和威慑力。“小金库”有很大的隐蔽性,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只按常规检查难度很大。
还有清除“小金库”,必须加强会计监督职能。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两大职能,但在日常财会工作中,会计往往只注重核算,而忽视监督职能,不少会计人员被动执行领导的违纪指令,更有一部分会计人员丧失原则,为“小金库”的设立出谋划策。
加强银行监督管理,提高政策规定的周全严密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也是清除“小金库”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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