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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新在亚太法协暨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上强调积极发展亚太地区法律界友好合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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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17
第4版(要闻)
专栏:

任建新在亚太法协暨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上强调
  积极发展亚太地区法律界友好合作
新华社北京八月十六日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今天在第十四届亚太法协大会暨第六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增进了解,相互尊重,积极发展亚太地区法律界的友好合作》的讲话。
任建新说,当前,经济发展成为国际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各国普遍重视发展经济、开展经济合作,经济优先已成为世界一大潮流。亚太地区在这一世界变化的大潮中,经济快速增长,投资迅速扩大,贸易积极活跃,区域合作在更广阔的领域不断展开。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及其在国际事务中地位和影响的日益增强,为全世界所瞩目。亚太地区的形势生动表明,世界要和平,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是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这种形势自然对亚太地区的法律界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他说,这些年来,亚太地区法律界从实际出发,积极运用法律,为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断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发挥了保障、引导、规范和促进的作用。同时,法律还成为抵制强权政治、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不受侵害的有力武器。亚太地区法律界所作出的巨大努力,给建立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旨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注入了新的建设性因素。本次亚太法协和首席大法官大会的召开,必将推动这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
任建新说,中国在加强经济建设的同时十分注重法制建设。中国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选择之后,随即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中国的司法机关,以“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促进改革、服务四化”为主要任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惩治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依法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调节各种经济关系,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努力创造安定祥和的法制环境。对外开放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不但适用于经济建设领域,同样地也适用于法制建设领域。中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积极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鲜经验,同时注意借鉴和吸收当代世界各国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立法和司法的有益经验。中国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力度,在依法管理经济、依法管理社会方面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任建新说,回顾本世纪的坎坷历程,真是令人百感交集。孕育了辉煌的东方文明的亚太地区,多数国家经历了被侵略、被奴役、被掠夺和长期殖民主义统治的屈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又受到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所造成的巨大创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受到阻滞,以至直到今天亚太地区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贫困和落后现象。因此,要求建立一个和平与合作、公正与平等、相互尊重与共同发展、普遍繁荣与不断进步的新世界,成为亚太人民最强烈的呼声。在这世纪性的辞旧迎新的时候,亚太地区的法律家们隆重集会,怀着对正义、平等、公道的追求,希望运用法律的力量,参与推动历史的巨轮向着和平与发展的方向转动,必将得到亚太人民、世界人民最充分的支持。
任建新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为充分实现本次大会提出的“法律在走向二十一世纪亚太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一主题,为积极推进亚太地区法律界今后的合作事业,提出了四项原则建议:
一、相互尊重,公正平等。亚太地区各国之间只有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平等相待,才能减少麻烦和争端,才有利于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才有利于实现共同发展和进步。各国的法律家要坚定地奉行公正、平等的法律原则,积极发挥法律的重要作用,促进国家间的友好合作不断提升到新的水平。
二、广泛交流,求同存异。各国间法律界应以积极博采世界之长的胸襟,做到相互学习,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求同存异,努力培育更多的新的合作点。这样,亚太地区法律界就可以更加活跃起来,有力地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加强协助,以法规行。当今世界上,人类面对的许多挑战,无不需要国际间的紧密合作,无不需要认真遵守共同约定的规范,加强各方面的法律合作,才能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此,亚太地区的法律家们要为建立和发展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关系,为相互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而积极努力。
四、促进发展,共同繁荣。当今,亚太地区国家面临着发展和繁荣本国经济的艰巨任务,各国普遍把经济因素摆在国家关系中首要的、关键的位置。为此,要充分发挥法律在调节经济关系、规范经济秩序、排解经济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权威作用,公正解决相互之间的各种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方面的纠纷,以进一步改善亚太地区投资环境,开拓贸易市场,推动科技进步,扩大经济合作,实现平等互利、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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