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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亲历回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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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25
第6版(国际)
专栏:

  东京审判亲历回忆
倪征?
作者简介:倪征?,江苏吴江县人,1906年7月生。早年就读于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后留学美国,获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并担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荣誉研究员。二战结束后,他以国际检察组成员和中国检察官首席顾问的身份,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审判的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担任外交部专门委员和法律顾问,并当选全国政协委员。他还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曾于1985年赴荷兰海牙出任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历时9年,去年卸任回国。
    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随后苏联也副署。该文件第十项称:“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同年9月2日,日本在投降书上亦载明:“我们为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各项条款”。这当然包括审判日本战犯在内。同年1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苏、美、英外长会议决议:盟国驻日最高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领和管制日本各条款一一实现。这个决议中国后来也给予同意。根据这些规定,远东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于1946年1月19日发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规定了法庭对下列各种罪行有管辖权:破坏和平罪(即发动侵略战争罪);违反战争法的罪行;违反人道罪。
经过一番筹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5月3日开庭。法庭的法官来自11个国家:中国、美国、英国、法国、苏联、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庭长是澳大利亚人,检察长是美国人。中国法官是梅汝璈教授,中国检察官是上海高等法院检察长向哲浚先生。法庭宪章规定,英语及被告的本国语言——日语,为法庭的通用语言。虽然宪章规定“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的拘束”,但实际采用的还是英美法律体系有关规则。英美法律体系诉讼规则的特点为:(一)在刑事案件中较偏向于保护被告,采纳证据比较严格,不像欧洲大陆法律体系中,法官可以根据“自由心证”(或称“自由裁量”)来判断案件的是非,这使被告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二)对当事人(包括原告或被告)以及证人的审问,不像欧洲大陆法律体系那样由法官担任,而由双方律师担任(在刑事案件中,原告方由检察官担任),这样使被告律师有较大发言权,有时可以左右审判程序和进程。在东京审判中,美国借口日本辩护律师不谙英美的法律程序,特从美国招来大批律师,为日本被告作义务辩护人。这些美国律师飞扬跋扈,利用英美式诉讼程序的特点,竭力为他们推卸罪责,使法庭出现了“原告为被告辩护”的怪现象。
    二、日本战犯罪行的暴露
盟军于1945年年底分四批逮捕了118名甲级战犯(身居高位、出谋划策、统率日军的战犯)。第一批受审的是以东条英机为首的28名。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历时特别长,情节特别凶恶,影响特别深远。从1931年的沈阳“9·18”事变开始,历时14年,从1937年7月7日在卢沟桥开始的全面军事侵略起算,历时8年多。日军侵略暴行遍及长城内外的许多省区。伤亡的中国人达3500多万,财产损失5600多亿美元。所以,日本战犯中涉及到中国的人和事也居多数。在此列举由我经办的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之案。
日本关东军特务机关头子土肥原贤二曾赴天津挟持清废帝溥仪赴东北当“满洲国”傀儡皇帝。“七七事变”后,在北平成立所谓“华北临时政府”,又在南京组成所谓“维新政府”,拉拢一批失意政客和败类,供其驱使,荼毒中国人民。许多恶毒政治攻势和暗杀行为,都是由土肥原贤二和后来当陆军大臣的板垣征四郎带头搞的。在日本陆军省秘密档案中的一份军情电报中这样写道:“华南人士一闻土肥原和板垣之名,有谈虎色变之慨。”
但是,由于当时国民党政府对于东京审判不予重视,甚至以为这是一场“战胜者对战败者的官司”,不需要提出什么证据。再则,为被告们辩护的美国律师蓄意捣乱。加之土肥原、板垣态度顽固,百般抵赖。以致在应由检察方面提证的第一阶段,法庭对其几乎无据可稽。也就是说土肥原、板垣之流,最后很可能免于一死,这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允许的。
    三、审判第二阶段中的迂回战
面对上述劣势,中国方面不得不考虑加强检察方面的力量。当时我正从海外考察美国和英国司法制度回国,即被邀以中国检察官首席顾问名义前往东京支援。同时被任命为顾问的还有上海律师鄂森和桂裕两位,以及曾留学日本的吴学义教授。
但是,检察方面提证的阶段已经过去,继续而来的是被告方面提证的阶段。按照英美法律的程序规则,被告也是证人。凡是证人出庭,先由举证一方的律师进行“直接讯问”。直接讯问后,对方律师可以对该证人进行“反诘”。由于对方律师和该证人处于对立地位,因此进行反诘的对方律师所提出的问题,都是与该证人的意向相反的。那时,律师所提问题,都是迂回进行、旁敲侧击的。目的是要该证人说出不利于该证人原来立场的话,或者使其证言矛盾百出,明显地不能被采用。担任反诘的律师也可以提出证据,诘问该证人,如被认为证据属实,即可被采纳。因此检察方提证阶段虽已过去,但在被告提证阶段,检察方仍可通过反诘,一方面攻击、驳斥被告方面的证言或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伺机提出检察方在第一阶段未曾提出的证据。中国检察组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这种迂回战术是可以采用的。但是,哪里来新的证据?
经过再度反复讨论,决定“就地取材”,就是要求盟军总部准许将经该总部密封的日本陆军省机密档案开启,让中国检察组寻找所需要的证据。经过一番交涉,盟军总部允如所请。精通日文的中国检察组秘书刘子健先生,会同吴学义教授及若干临时助手,开始了他们的“大海捞针”工作。经过一番努力,果然在陆军省档案中查到一些中国检察组殷切需要的日本陆军省与日本在华派遣军之间的往来电报,其中有前面提到过的那份“谈虎色变之慨”的电报。有趣的是,我在审判中反诘板垣时提出这一电报,以资证明这两名凶恶战犯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当时土肥原的美籍律师华伦跳了起来,提出“反对”,说“这份电报讲的是一只老虎,与本案无关”。经我当庭解释“谈虎色变”这一中国成语所具有的含义后,庭长驳回了华伦的“反对”,也引起了法庭上的一阵笑声。另一例子是1939年3月间日本陆军省签发的《限制由支那返日军人言论》的通令。该通令列举由中国返日军人向亲友谈话的例子,不啻明白承认日军纪律的全部丧失。例如说:“作战军人,如经个别侦查,无一不犯杀人、强奸或强盗罪”;“强奸后如欲无事……最好杀之以灭口”;“我等有时将中国战俘排列成队,然后用机枪扫射”。如此等等,出于返日军人之口,群相转告,不啻是日军在中国暴行的自我写照。一纸通令,不仅坐实各种传闻,而且充分暴露日军上层领导不仅传令隐瞒日军暴行,还唆使日军士兵施暴。这样的证据,其证明力较诸个别证人到庭叙述个别事例更强。我在反诘板垣所举证人曾任陆军次官山胁时提出这件通令,山胁无法否认。这类证据和事例还有不少,恕不一一列举。
按照英美诉讼法,刑事被告可以作为证人为自己辩护,也可以放弃由其自己陈述的权利。当时狡猾的土肥原决定不上证人台受讯,使中国检察方面有所不利,因为这样就失去严予盘诘的机会。但是,恶贯满盈的土肥原和板垣常常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因此,中国检察方在反诘板垣时,常用“一箭双雕”的方法,把二犯联系起来相提并论。例如,当我在反诘板垣时,为了证明土肥原和板垣合谋拼凑由唐绍仪和吴佩孚共同组织傀儡政府,我问板垣:“你派往中国拉拢吴唐合作的土肥原,是否就是当年僭充沈阳市长,扶植傀儡称帝,勾结关东日军,策动华北自治,煽起内蒙自治,喧赫一时,无恶不作,而今坐在被告栏右端的被告土肥原?”言时戟指直向土肥原,怒目而视之。当时全场肃静,板垣闻此一连串的罪状,自己也莫不有份,遂亦赧然不知如何作答。但我所问的,包含许多内容,都已载明审判记录,并已深印听者脑际,板垣无法作答,已形同默认。
    四、东京审判的结局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直至1948年11月12日宣告判决为止,历时两年半。检察和被告双方共提出证人419人,文件4300余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审判历时如此之久,情况如此复杂,固然由于案情本身使然,但美国辩护律师利用英美法律的复杂程序,翻云覆雨,强词夺理,亦是使审判时间拖长的重要原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8年11月12日庄严宣告: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7人被判处死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贺屋兴宣、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重光葵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第一批受审的被告,原来是28名,以上被判处罪刑的计25名,另外有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两名于审判过程中死去,另一名大川周明因发精神病,被宣告对他停止审判。
这次判决宣告后,并经盟军统帅依照法庭宪章规定予以核准。正待对上述土肥原等7人执行绞刑时,狡猾透顶的土肥原和广田竟向华盛顿的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另外还有冈敬纯、佐藤贤了、东乡茂德、木户幸一、岛田繁太郎亦跟踪效尤。对7名被告判处的死刑亦不得不停止执行。美国最高法院竟准备“受理上诉”,后经美国司法部以联邦政府名义出面干预,最高法院才于1948年12月20日宣告对土肥原等的“上诉”,不予受理。这是一段奇异的“插曲”。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上述被判处死刑的7名被告,其中土肥原、板垣、松井、广田、武藤是被公认的主要侵华战犯,终于在东京的巢鸭监狱内伏法。
东京审判从开庭之日起至执行死刑之日止,历时两年又七个月。由于对这第一批甲级战犯审判历时如此之久,人们不能想象如何还能再进行对第二批或第三批甚至第四批的战犯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就在1948年年底解体。
(附图片)
图为倪征?(右一站立者)当年在法庭上反诘板垣。上排左一为板垣。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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