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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教育法》的关键在于强化政府教育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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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01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贯彻《教育法》的关键
在于强化政府教育行为
上海市副市长谢丽娟
由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于保障和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教育法》在今年3月颁布之后,我市即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学习并联系实际开展讨论。通过学习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是立国之本。党的十四大提出:“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教育法》的实施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一定要以《教育法》为依据,努力把我市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我们还认识到贯彻《教育法》的关键在于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率先领会实施《教育法》的深刻意义,并按《教育法》的规定,强化政府的教育行为。建国40多年来,我市的教育事业与全国兄弟省市一样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教育的整体水平和市民受教育的程度有了比较显著的提高。教育管理体制及各类教育结构的改革不断深化,师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办学条件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教育事业呈现了勃勃生机和活力。但是从党中央国务院对上海要尽快建成“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要求来衡量,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还是十分艰巨。当前在影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诸多问题中,除了要不断端正办学思想等问题外,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仍然是制约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教育法》对教育投入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教育的投入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为此,最近市委、市政府在研究教育工作时,认为全面贯彻《教育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上海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必须依靠教育,宁可少上项目,也要保证教育经费实现“三个增长”。于是按《教育法》有关“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的规定,统一思想认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作出六项决定,解决了多年未决的若干问题。
——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并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的预算报告,经财政、计划平衡后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近几年来,我市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虽然比较大,但是由于物价和教职工人员经费增长以及连续多年的入学高峰等因素,所以生均公用经费的增长受到一定的影响,为此我市决定市区县政府的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教育经费时,全市预算内教育拨款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高于20%为目标。以达到“三个增长”为前提,分解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即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以及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另外我市决定参照物价指数定期调整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同时参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长在教育成本中应予承担的比例逐年调整学杂费收费标准。
——依法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与管理。市财政局每季度一次将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划拨市教育委员会统筹管理和使用。
——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从1995年9月1日起,以1994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基数,从每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增量部分提取10%用于教育。另外,我市从9月1日起征收广告费与旅店床位费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上述经费由有关部门征收后,每季度一次划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探索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筹备建立教育发展公司,承担学校布局调整中土地资源的盘活增值功能,利用金融手段用好和管好教育资金。
——加强对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统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建立“上海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依法确定监测指标,及时向市人大作出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政协通报,以加强对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我市决定要依据《教育法》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工作。
我市在今年3月按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合并调整原有教育行政机构,组建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新教委为了适应转变职能、依法治教、加强宏观管理的要求,在教委内明确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了政策法规处,以加强教育法规建设和法规的实施工作,并聘请了两名常年法律顾问,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作咨询和参谋。
按《教育法》实施的要求,我市拟将实施《教育法》的职责分解到政府各有关部门。例如,教育经费的投入与保证:“三个增长”由财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由计划部门和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政策的制定由人事部门负责等等。鉴于市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政府将要求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参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解、落实实施《教育法》的责任。
为了保障《教育法》的顺利实施,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教育宏观调控和管理,加强和改进教育执法和执法监督,我市在市教委内建立由分管委主任领导、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参加组成的教育执法综合办公室,负责有关教育立法的配套草拟工作;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监督进行指导;对非教育部门的相关执法工作进行协调;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各业务职能机构按管理权限和执法职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承担对本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请求的受案和处理工作。从市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出发,我们要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落实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人员。最近,我市在国家教委指导下,已在两区一县中开展教育执法与监督试点工作。以便为建立和健全教育行政处罚制度,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与校内申诉制度以及开展教育仲裁和教育司法等方面,积累一些经验。
《教育法》的颁布为我市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对开展地方教育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市按中央五部委贯彻实施《教育法》通知的要求,对我市现行的教育法规、规章开展了清理,在此基础上,抓紧草拟与《教育法》配套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以逐步完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在去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后,我市加快了教育配套立法工作的步伐,草拟了《上海市1995—1997年教育立法规划》。在广泛征询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以国家教育法规体系的重点立法项目为依据,从我市的实际出发,将我市教育立法的总体目标确定为:至本世纪末,初步建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与上海经济、社会、教育发展相适应,配套健全、结构合理的教育法规体系,使各级各类教育的运行和发展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经反复筛选后抽出1995—1997年重点立法项目共有17件。其中有经市人大颁布的教育法规7件,市政府发布的教育规章10件。现根据实施《教育法》、制定配套法规的要求,我市确定今明两年内由市人大颁布的教育立法项目定为三件,即《上海市实施〈教师法〉办法》,《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上海市普通教育经费筹措条例》。
贯彻实施《教育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尤其是落实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其涉及的领域有很大的覆盖面。除以上讲到的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要优先以外,还需做到:教育的研究和决策要优先;教育在社会发展领域中要优先;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要优先;财政部门和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在资源配置中要保证教育优先;还有对提高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各项规定要优先等等。可见要在各方面落实教育的优先地位并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要真正做到依法治教并获得全社会支持,这将是一个长期努力奋斗的过程。为此,在《教育法》正式施行前,市政府主要领导向全市人民发表了关于施行《教育法》的电视讲话,号召全市人民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我市已把《教育法》列为普法教育的内容,市教委与市司法局编印了几十万册学习辅导材料,配合《教育法》的宣传月活动,广泛组织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学习《教育法》、宣传《教育法》,使政府部门明确贯彻《教育法》依法行政的职责,并使社会方方面面及学校、家庭、受教育者了解各自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尽的义务。对学校要求端正教育思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前要依法纠正一些学校乱办班、乱收费等不正之风。要求全社会为教育创设优良的育人环境。
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真可谓任重而道远。但我市有决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家教委的直接指导下,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为契机,加大教育执法与监督的力度。使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把教育改革和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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