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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合作基金会行为——农业部和人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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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01
第2版(经济)
专栏:

  规范农村合作基金会行为
——农业部和人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讯最近,本报记者就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现状及管理问题采访了农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请他们回答了有关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一些问题: 问: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它和金融机构有何区别?
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社区内资金互助组织。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办理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也不得以股金名义,变相吸收存款。
问: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答:截至去年底,全国37.1%的乡(镇)和15.6%的村已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和发展,在改善和加强集体资金管理,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缓解农民生产、生活资金短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总的来说,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的主流是好的,但在部分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背离了资金互助的原则,片面追逐盈利,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1)违规经营金融业务,高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2)跨社区设立机构,尤其是在城市内设立网点,面向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3)资金投向不合理,没有将大部分资金用来支持农业发展,而是高风险开展经营。对此,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问题。
问:农村合作基金会可以开展哪些活动?
答:农村合作基金会可以吸收会员的股金,并在会员内部调剂资金余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大部分资金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开展资金互助时,其资金占用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利率标准。
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活动范围有何规定?
答:农村合作基金会只能在其所在的乡(镇)、村设立机构,不能跨社区、尤其不能在城市(县及县以上)设立网点,开展活动。
问:近期,农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上将采取什么措施?
答: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和有关文件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近期,我们将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一次检查,以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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