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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提高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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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01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提高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本报北京12月31日讯新华社记者丁坚铭、本报记者施明慎报道: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的通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利率将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提高0.24个百分点。其中1年期和6个月期的再贷款年利率分别由10.62%、10.44%调整为10.89%和10.71%;3个月期和20天期的再贷款年利率分别由10.26%、10.08%调整为10.44%和10.26%。
在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后,各个金融机构对企业和居民的各种存款利率不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也不作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年利率则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提高0.72个百分点。其中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1至3年期(含3年期)由12.24%调整为12.96%,3至5年期(含5年期)由13.86%上调到14.58%,5年期以上由14.04%上调到14.76%。国家银行对13个行业基本建设发放的差别利率贷款,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恢复执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上贷款利率的变动,只适用于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即从1995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款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再分段计息,以合同利率计息,也就是说以签订贷款合同之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1995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利率计息,直至贷款到期,合同期满后,改按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重新签订新合同。
据此间金融界人士评论,银行此次提高利率,是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发出的重要信息,它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压缩固定资产投资,保证有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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