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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维护人民银行独立行使职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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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20
第2版(经济)
专栏:金融法律系列谈

  要维护人民银行独立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柳随年
近年来,银行工作有了很大改进。但是,在新旧体制转化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部门和地方的同志,仍然把银行的资金视为财政资金,认为银行的钱就是国家的钱;没钱就找银行要,利率再高也敢贷;欠银行多少钱都不怕,一旦还不起就要求国家挂帐停息,甚至要求冲销。有的同志对通货膨胀的危害认识不足,往往只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利益出发,自觉不自觉地给银行施加压力,强令银行违背制度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他们不知道银行的钱是老百姓的钱,来自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是对社会广大公众的负债。银行的贷款必须有借有还,讲求效益。面对上述一些社会现象,有一些从事银行工作的同志,碍于情面或其他一些原因,不敢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敢抵制这些错误压力。凡此种种,给银行造成一些呆帐、死帐,使信贷资产的质量下降。银行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信贷资金就难以实现正常的循环。信贷资金收不回转不动,就会迫使银行不适当地增加货币发行,这种状况不能不说是造成我国目前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
鉴于我国金融业面临的种种问题,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总结国内外多年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这个法首先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为了保证中央银行正确履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自身行为的约束,也是对来自各个方面对金融活动进行干涉的限制。这里有两条需要特别强调。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这些规定的实质就是设置一道法律屏障,禁止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无视金融活动规律,干预金融工作;增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独立性,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
之所以要强调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涉,主要是基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和全国金融业主管机构这一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观上要求它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确定货币政策措施,选择货币政策工具,进行金融监管时,一定要保持独立性,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干预。因为政府是政治实体,往往偏重于政治目标的追求,而中央银行虽有其特殊性却仍是经济实体,其行为必须符合金融活动的规律。
在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指引下,中央银行通过制定货币政策及其实施而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不准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干涉,其意义是重大的。这不但可以约束政府行为,防止损害货币政策,妨碍经济生活的稳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有利于中央银行发挥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保持币值稳定,从而增强公众对中央银行抑制通货膨胀的信心。因此,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不能对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干涉,这是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地位,使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原则,应当受到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尊重和保护。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中国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不发生联系往来。实际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要服从国家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同各级政府部门都有密切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对于计划部门有关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的资金,要依据其职能积极支持;对于财政部门,既要抑制其透支,又要密切配合和支持;对地方政府,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既要保持自主性,依法履行职责,又要积极支持政府工作,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为地方实现经济发展目标服务。同时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当然,这种服务和监督都要依据法律,以不违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为原则。如果脱离这些原则或对银行业务乱加干预,到头来不仅要损害银行的信誉和其在发展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由于影响了经济全面发展,自己的利益也要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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