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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能随意撤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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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2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打官司不能随意撤诉
陈金华
  编者按: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规范着每个人的行为,也保护着每个公民的权益。无论是不知法不懂法,还是一知半解却自以为知,都可能因此而付出代价:或无意中触犯了法律,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后不知所措。为此,我们选择了下面四个小故事供您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启发,有所帮助。
田宏伟与田宏锋是兄弟,他们的父母死亡后,遗留下7间房屋,其中南屋4间,东屋3间。在房子如何继承分配问题上,兄弟俩争执不下。哥哥田宏伟便以弟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4间南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他们还有两个已结婚的姐姐,也享有继承权,便准备通知她们参与诉讼。兄弟俩一算,两个姐姐如参与遗产分配,每个人分得的遗产就会更少,因此田宏伟便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法院收到撤诉申请后,经研究不准撤诉,继续审理此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不是绝对的,是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表现为: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人民法院就要代表国家进行干预,不承认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有效。
本案中,原告田宏伟要求撤诉,目的是阻止两个姐姐参与遗产分割,这种做法损害了两个姐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裁定不准田宏伟撤诉是正确的、合法的,这是国家干预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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