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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狗被狗咬,怨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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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2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抓狗被狗咬,怨谁?
袁希利
一天傍晚,王晨在马路上散步时,看见路边卧着一条狼狗,便想把狗弄走。他刚伸出手去抱,狼狗一口把他的中指咬掉一截。王晨住院,花去医疗费2500元。王晨向狼狗的主人李光索赔,李光说,狼狗是趁家中无人挣断铁链跳墙跑出来的,造成王晨的损伤与己无关,不予赔偿。为此,王晨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判决:王晨花去的医疗费自己承担2000元,李光承担500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狼狗在路边卧着,王晨却想把狗弄走,从而导致狼狗把他咬伤,因此,王晨主观上有过错,对此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李光是狼狗的主人,即“动物饲养人”,因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致使狼狗外出,由此造成损害,李光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双方主观上存在混合过错,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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