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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小偷也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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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1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常言”不能代替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一些人以“常言”作为自己采取某种行动的依据或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如“父债子还”、“法不责众”等等。但是,“常言”不等于法律,也不能代替法律。下面四个小故事就是例证。
                 ——编者
  打小偷也违法
陈默
小明上街买水果,突然,一个小偷骑上小明停放在水果摊旁未上锁的自行车便跑。情急之下,小明抓起一把水果刀追了上去。小偷拔出一把三棱刀将小明左胳膊扎伤了。小明在群众协助下将小偷制服。小明包扎伤口时,看着一个劲儿求饶的小偷气不打一处来,操起水果刀在小偷的大腿上刺了一刀,并将小偷的胳膊打断,然后将小偷扭送到公安局。不久,公安局在处罚小偷时,也对小明处以警告并责令其赔偿小偷医药费405.5元。对此小明大惑不解,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难道打伤小偷也犯法?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并且现实存在;3.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4.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对想象的可能发生的以及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行为,都不能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小偷偷走小明的自行车,又拔出刀刺伤小明,这都是不法侵害行为,这时,小明手持水果刀与之搏斗,属正当防卫。但小明在小偷失去侵害能力和反抗能力后,用刀刺伤小偷并打断小偷的胳膊,则属防卫过当。这时的小明具有明显伤害小偷的故意,这种伤害行为产生了伤害后果,故而应当负故意伤害他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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