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阅读
  • 0回复

借钱给人赌博不受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1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借钱给人赌博不受法律保护
于杰肖宇
不知何时起,农民王晓光迷上了赌博,很快就输进去7000余元。他想捞本,但手头无钱,便找到好友张洪说:“我赌钱输了7000多,想捞捞本,看在咱们多年的友情上,就帮我一把,借给我3000元,只要把输了的钱捞回来……”张洪本不想借,可经不住王晓光的软磨硬泡,终于让了步,把3000元钱借给了王晓光。王晓光当即写了借条。还钱的日期到了,张洪找王晓光要钱,王晓光因债台高筑,早已躲出去了。
张洪无奈,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调查认为,张洪明知王晓光借钱用于赌博,对这种不法行为本应制止,但张洪却将钱借给对方用于参赌。这说明张洪在主观和行为上均有过错,在客观上起到了支持不法行为的作用。虽然王晓光打了借据,在形式上已具备了借贷的法律特征,但王晓光的赌博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按照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违反法律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规定,张洪和王晓光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张洪的债权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人民法院判决:从王晓光处追缴的3000元收归国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