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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监督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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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22
第2版(经济)
专栏:金融法律系列谈

  加强金融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是各国的发展趋势。我国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金融监督管理的内容及其方法,对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其经营特点,要求加强金融监督管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已经成为社会资金调节中心、物资配置中心、经济信息中心和公共簿记部门。我国的金融业虽然不如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影响那么广,作用那么大,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趋重要,则是显著的事实。资金是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而金融业正是融通资金、经营货币的部门。由于金融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牵一发动全身”,必须对金融业加强监督管理,以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从而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在经营上不同于工商企业的特点是负债经营,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经营的业务规模很大,稍有不慎,将危及存款人、信托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存款人、信托人、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也应当对金融业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的问题,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尤为突出。前段时期,因开发区热、房地产热、股票热引起资金南流,不少金融机构逃避规模控制,违章拆借、高利集资、炒作股票和投资房地产,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原因之一是金融监督管理不力,金融监督管理不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当前,我国的专业银行要向商业化经营过渡,银行业和证券业、信托业要分业经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要分业经营,商业保险中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业务也不得兼营,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原有的经营模式逐渐变化,新的经营原则和方法逐步确定,为了保障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建立起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对金融业加强监督管理十分必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都专章规定了金融监督管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法概括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的权力;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商业银行法对金融监督管理内容及其程序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保险法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也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违反金融监督管理的行为,分别作出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金融监督管理的部门、金融监督管理的原则、范围和方法,促进金融监督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把金融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使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具有可操作性。
为了实施有效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坚持下列原则:
第一,坚持依法管理。对每一类金融机构,应首先通过制定法规,确定其性质、功能、业务范围、经营原则、风险防范措施。使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明确规范,各尽其职,避免金融机构功能趋同化、银行化,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面依法管理。
第二,坚持系统管理。要对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划分和风险的防范进行系统的跟踪管理。
第三,坚持预防和超前管理。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一旦出现苗头就要引起重视,把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
第四,坚持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其内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各种业务管理制度。要突出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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