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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行摔进沟 责任谁承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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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01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夜行摔进沟责任谁承担
袁希利桑文宇
一天晚上10点钟,青年工人李明骑自行车下班回家,当晚没有月亮,路上也没有路灯。他正走着,忽然连人带车摔进了路中间的一条沟内,头部受伤,血流不止。经医院检查,李明右眼眼眶缘下骨骨折,右脸面部裂伤,缝了四针,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这条沟是县自来水公司为铺设新管道而让下属的管线工程队挖的,沟长3米、宽2米、深1.5米。当天下午施工结束时,管线工程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即将人员撤离施工现场。李明出院后,多次找县自来水公司和管线工程队,要求赔偿损失,但始终未能解决。后来李明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县自来水公司赔偿李明的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施工人”包括公民和法人。本案的施工人应是自来水公司,而不是具体施工的管线工程队。因为管线工程队是自来水公司的下属单位,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它只是接受自来水公司的指派进行施工,因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自来水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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