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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一九九四年年会研讨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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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15
第11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术动态

  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一九九四年年会研讨综述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1994年年会于不久前在安徽省召开。与会代表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内涵。与会者认为,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它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中发挥政府能动作用的必然体现。这种宏观调控作为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虽然是从经济领域提出的,但宏观调控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包括现代政府的许多领域的庞大体系。从广义讲,其内容包括:(1)为保证实现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对经济社会事务发展进行总的宏观调控。(2)调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控制和制订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3)对所有制结构以及公有制的形式,在宏观上加以引导和控制。(4)对分配制度及工资制度要进行宏观调控,保证社会公平合理的分配。(5)为实现生产力合理布局,对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宏观调控。(6)对经济发展速度和投资规模进行宏观调控,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7)控制物价,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物价的调控体系。(8)加强对外贸易的宏观调控,使国民经济在国际大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发展。(9)加强对科技教育的宏观调控,促进科技教育的发展。(10)控制人口增长,保护生态环境。(11)加强对政府自身发展的控制。
有些学者提出,目前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至少要考虑以下五点:(1)现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2)经济发展不平衡性;(3)要正确处理中央、地方、企业、个人四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4)要适应90年代打破国民经济中“瓶颈”制约和加快支柱产业发展的要求;(5)如何建立计划、金融、财政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
二、关于中央与地方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会者认为,关于在宏观调控中,如何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权限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已规定得很明确,即宏观经济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这是保证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统一的需要。但必须赋予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必要的权力,使其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制订地区性的法规、政策和规划,调节本地区的经济活动,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少学者反映,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有许多错位的行为,导致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贯彻执行。比如:有的地方搞各自为政,严重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有的单纯从本地利益出发,大上暂时获利高的产业,干扰了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有的拚命抢经济发展速度,大搞基本建设,导致全国基建规模严重超越国力和资源供给能力;有的随意使用税收减免权,导致中央财力资源的大量流失,等等。鉴于此,有的与会者建议,要加强中央对地方政府经济自主权的刚性约束机制,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放权本身要建立在科学性的基础之上;(2)加强行政法制化,减少权力下放的随意性;(3)强化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法律和法规的监督。
三、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沟通协调作用。有的学者提出,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但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不只限于政府,作为政府和企业以及民间之间联系的“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在宏观调控中也应发挥重要的辅助作用。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我国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有很大发展,它们依据政府各项法规政策,对各行业实行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公共服务、督促检查等发挥了重要辅助作用,实际上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有力助手。因此,要充分地发挥这些“中介”组织的沟通协调作用。同时,在制订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注意吸收中介组织参与调查研究和决策过程,以更好地实现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刘东汶施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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