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阅读
  • 0回复

“3·15”:王府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16
第4版(要闻)
专栏:现场短新闻征文

  “3·15”:王府井
王瑄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19个国家部委在北京王府井开展宣传咨询活动。许多人拎着劣质鞋,提着假酒专程赶来,希望能在这一天讨个“说法”。
“说法”的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实施一年零三个月,全国消协受理投诉的总数上升11.2%,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拿起了这一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一位姓刘的女士挤到投诉台前,她购买了一台并不能延长电视机使用寿命的电视机延寿器,商店同意退货,但熟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她指着第49条提出要求:“商店得给我加倍赔偿。条文上说了。”如今的消费者知道引用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是一大进步。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生产、销售部门套上了“紧箍咒”。离咨询现场最近的王府井百货大楼已开始实行“先期负责”制度,主动为消费者解决问题。一位顾客购买的皮衣表层脱落,今天找到百货大楼,当经理认定是质量问题一时又无法联系到厂家时,当即拍板由大楼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曹天玷说,如今的消费者已不局限于假货劣质货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布后,对服务质量的投诉明显增多,赔偿要求也提高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