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8阅读
  • 0回复

希望消费者协会为老百姓办更多的“功德”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1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希望消费者协会为老百姓办更多的“功德”事
王汉斌
这几年来,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还有惩治假冒商标犯罪、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等,这是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或者说是一个系统工程,是规范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我们讲,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用健全的法律来规范,来保障。我们这一系列法律就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对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的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有一种看法,一提到法律。加强法制,就好像只是管老百姓的。这个看法不对或者不全面。加强法制,当然要人民遵守法律,同时,我们要依靠实施法律,维护社会治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等等,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打击坏人坏事、保护人民的。我们的法律,是规范公民、法人、以及政府的行为的,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制定法律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就是保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消费者协会,顾名思义,就是保护消费者,也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我们的法律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观念。198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一个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当时对决议草案作了重要修改。原来草案只提“为了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使每个公民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修改为“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能只要人民守法,更重要的还要依靠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地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协会都是保护人民的。所以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协会,都是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应当看到,一个人如果买了一件伪劣商品,比如彩电,买回去图像出不来,或图像模糊,或经常出故障,这对他来说,损害了他的利益,甚至是很大的损害。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协会就可以帮助他解决问题,人民有困难就可以到消费者协会去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十年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了大量的有成效的工作,特别在受理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方面做了好多工作,这是很大的“功德”。这个工作一定要坚持下去。这是真正为老百姓、为人民服务,办好事,办实事。现在,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希望你们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我是主张规定明码标价的。当然摊贩就不好说了,但有铺面的,有柜台的,就必须明码标价。为什么要明码标价呢?好让消费者有个比较呀!到这个店买一件衣服1000元,到那个店只要五六百元,消费者为什么要到这个店买呢?他就有这个比较、选择的自主权嘛!还有一个问题,我们有些商店过去有“官商”作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伪劣商品、不符合质量和规格的商品,应该可以退换或者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方面,消费者协会做了很多工作,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贯彻执行,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补救或者叫救济,你们就是为人民做了好事。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发挥了或者将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个很重要的法律。希望这个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希望消费者协会能够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给老百姓办更多的“功德”事,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做得更好。
(本文是作者在纪念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十周年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