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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流通体制亟待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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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16
第9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汽车流通体制亟待改革
顾向东
去年国家五项体制改革出台并正常运行后,无论是从改革的进程,还是从实际经济运行的需要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构造我国新型流通体制的时机都已成熟。现仅就建立汽车流通新体制的有关问题谈一些初步的看法,供研究参考。
  我国汽车流通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汽车流通体制已由计划走向市场。1994年汽车年产量的96%已进入市场交易,市场机制已成为汽车产品流通的主要运行机制。但是,当前汽车流通体制的发展总体上还处在一种自发的状况,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不能适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现代化、大批量生产体制呼唤建立与其匹配的现代化、高效率、少环节的流通体制。二是汽车经营单位杂乱,流通环节过多,税费负担沉重,秩序混乱。据不完全统计,经营汽车的企业,北京市有1200多家,沈阳市有1000多家,其中多数不具备经营资格,缺乏必要的营销手段,增加了许多无谓的中间环节。据辽宁反映,用户购车前后共需缴付19种税费,有的地区多达47种,各种税费总和大约要达车价的1/4甚至1/3。三是汽车零售市场管理不力,不正当交易行为十分严重,出现了“回扣”、“佣金”等不正当竞争甚至欺行霸市的行为。四是国家对培育、建设全国性汽车市场,缺乏有力的宏观管理和政策上的支持。这些问题必须在深化改革,确立汽车流通新体制中加以解决。    正确地确定新体制的目标 改革汽车流通体制首要的是确定新体制的目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形成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现代化的流通体系。这是确定汽车流通新体制目标的大前提。与此同时,确立汽车流通新体制的目标还需要充分考虑汽车这种商品在生产、移动、销售、消费等环节的特点。鉴于目前汽车流通中存在的问题,汽车流通新体制的目标应有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专业化、规模经营的流通体系;二是形成适度分工、适度竞争的流通秩序;三是培育促进生产、保障消费的流通功能;四是达到高效率、高效益的流通效果。当然,这是汽车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改革伊始,有的措施还不可能完全按这个目标来要求,但从改革的部署看,这样提出要求则是必要的。
  工贸结合、贸工结合,塑造汽车流通大公司
实现汽车流通新体制的目标,从市场主体的改革来看,关键是要塑造经营汽车流通业务的大企业,实施大公司战略。从生产与流通密切衔接的要求来看,经营汽车流通业务的大公司必须工贸结合、贸工结合,与生产企业利益方向一致,共存共荣;从改造现状的要求来看,这样的公司必须能容纳现有各类汽车流通企业的进入,确保各投资者的投资利益。这种改造必然牵动原有多种渠道的组合和变化。因此,大公司的组织方法只能采用股份制的形式,这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公司初步形成后,国家需要在政策、融资、经营权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使其能够逐步完善功能、发挥作用,支撑汽车流通新体制的运行。实施步骤上可先抓三四个工贸结合、贸工结合的试点,并纳入国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规划,确保实施。
按照经营特点划分,将来重新塑造的大公司大体有两类:一类是由汽车生产企业控股、主营本企业产品的专业性公司;一类是在现有汽车经营公司(包括物资系统、工业系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面向大市场、多品种、多渠道经营的综合性公司。前者的经营方式将主要是推行分销(有的也可包销)、零售、维修全程服务制;后者的经营方式将主要是推行代理制。生产企业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理商。代理关系应本着减少环节、方便用户的原则合理构造,代理商和生产企业之间应逐步形成稳定的承销或代销关系,从而形成品种、价格优势,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形成与大生产匹配的大流通。
  办好全国性汽车市场
全国性汽车市场,是具有现代化运行手段、综合服务设施、规范管理制度的交易场所。通过这样的市场交易,一是可以实现大的产需衔接;二是可以规范市场行为,形成引导价格、引导生产的功能;三是可以推动汽车流通少环节、高效益。另外,政府通过对全国性汽车市场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达到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和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所以,办好全国性汽车市场对汽车流通新体制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建设全国性汽车市场要循序渐进,当前主要是把现有的市场办好。应采取必要措施指导市场以其用户集中、交易规范、手续简便、履约率高和流通成本低来吸引生产厂家踊跃入市交易,积极投放资源,使市场交易形成规模。生产厂家要把全国性汽车市场作为出卖自己产品的一个重要交易场所,把入市场销售和通过企业自己渠道销售结合起来,互为补充,从市场的有序竞争中,获得多种信息,来改进生产,提高产品竞争力。
  制定必要的法规规范流通秩序
推动一批汽车流通大公司的成长,办好现有的全国性汽车市场,将会对汽车流通新秩序的形成起重要作用。但仅此还不够,还需要尽快制定诸如《汽车市场管理办法》、《汽车流通环节的职能与责任》、《汽车经营企业的资格与行为》、《汽车流通环节的价格形成办法》、《关于汽车价外税费率的统一规定》等法规,对汽车流通领域各个环节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些法规从功能上看,既是新体制的基本规范,也是推动向新体制转换的有力措施。因此,应及早制订并颁布实施,以有效地促进汽车流通新体制的建设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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