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阅读
  • 0回复

签好劳动合同保护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1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签好劳动合同保护合法权益
艾鸿
邱峰原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雇员,1994年4月,邱峰在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经理对他讲:“你的月薪定为1800元,但为了你不缴个人所得税,我们在合同上只约定月薪为700元,合同期限为两年。”当时邱峰认为能逃税,有利可图,就签字同意了。谁知从1994年12月起,公司以经济上遇到困难为由,只发给邱峰月薪500元,1995年1月没有支付其工资,并提出解除与邱峰的劳动合同,邱峰本人也认为工资太低而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公司:1.按月薪1800元补足所欠工资3100元;2.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坚持补足拖欠工资只按合同约定的月薪700元标准计算,并且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邱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审理了此案,在邱峰不能对月薪1800元提供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裁决如下:公司应补足拖欠邱峰的工资,工资标准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即月薪700元,拖欠工资总额认定为900元(其中1994年12月欠200元,1995年1月欠700元);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劳动者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按劳动部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确定,即“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邱峰据此应得补偿金700元。
这个案例警示每一个打工者要注意两件事:一是签订劳动合同要真实,尤其是劳动报酬一项,不要像邱峰一样,贪小便宜吃大亏;二是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只要合乎劳动法规定,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勇敢索要自己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和合法赔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