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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国务院台办联合发出通知加强海峡两岸广告交流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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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01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工商局国务院台办联合发出通知
加强海峡两岸广告交流管理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朱治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海峡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通知》,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祖国大陆发布广告以及祖国大陆企业去台湾发布广告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推进两岸间的广告交流和更好地适应发展海峡两岸经济交往与合作的需要。
两部门联合发出的通知指出,台湾企业和个人可以在祖国大陆发布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寻亲广告,其他广告不得在祖国大陆发布;台湾企业发布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应委托祖国大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台湾个人发布寻亲广告,可以委托前述祖国大陆广告公司代理,也可以直接委托祖国大陆广告媒介单位承办;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祖国大陆发布的广告,实行在代理、发布前集中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事务,并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代理或承办台湾企业和个人广告业务的祖国大陆广告公司或广告媒介单位,应在签订广告合同之前,向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申请广告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签订广告合同。发布的广告内容,应以审查通过的为准;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含有“两个中国”及“一中一台”含义的内容;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的收费标准,参照港、澳地区来祖国大陆发布广告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以外汇结算。
通知还对祖国大陆企业去台湾发布广告作了规定。通知指出,祖国大陆企业去台湾发布广告,应委托祖国大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并由代理的广告公司向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申请广告审查。广告内容以审查通过的为准。
通知指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法规处罚。
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进行广告审查,不是为了限制两岸广告交流,而是为了规范、管理两岸广告交流,促进两岸经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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