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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承包法人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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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1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层层承包法人负责
翟雪梅
华海运输公司与佳力工艺灯具厂签订运输承包合同,商定由运输公司负责运送工艺灯具厂发往外地的货物。不久前,运输公司派司机李国军将一车灯具运往外地,途中发生撞车事故,共损坏各种灯具300件,价值1万元。后来,购货单位与工艺灯具厂结帐时,从货款中扣除1万元。灯具厂随即与运输公司交涉,要求赔偿1万元损失。运输公司拒赔,理由是“本公司与车队签订了承包合同,一切损失由汽车队负责”。灯具厂又找车队,车队负责人说:“我队实行个人承包,责任由司机负责。”灯具厂又找到司机,司机表示无力赔偿。
如何处理运输公司这种层层承包后的责任推诿呢?
在这起事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企业法人,即运输公司和灯具厂。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两个企业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能独立地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运输公司下属车队,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法人内部的工作单位,不具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汽车司机作为法人的工作人员,更不享有法人的权利,也不能承担法人的义务和责任。但是,汽车司机执行的是法人的意志。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灯具厂完全应该直接向运输公司索赔。
其次,作为运输公司,他们的层层承包是法人内部的事,不影响法人的外部关系。运输公司本身实行了多层次的承包,只能说明汽车队向公司负责,司机向车队负责。根据内部承包管理规定,如果汽车司机对撞车负有责任,则车队可以追究司机的责任;如果司机对此事并无责任,则应以公司的名义追究对方肇事人(法人或公民)的责任,公司以此来补偿自己因赔偿工艺灯具厂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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