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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妨碍通行行人跌伤获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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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2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施工妨碍通行行人跌伤获赔
向北海
某县经济委员会与一建筑工程队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队为县经委宿舍院内进行水泥地平施工。建筑队施工人员为防止行人踩坏未干的水泥地平,用铁丝扭住宿舍院墙大门,不让行人通行。县钉丝厂职工胡学凤外出办事,见院墙大门被铁丝扭住无法通行,遂从县经委宿舍墙外仅宽23厘米的培坎上行走,因培坎狭窄胡不慎跌下摔成重伤,后经法医鉴定为Ⅱ级伤残。胡学凤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建筑队、县经委共同赔偿医疗、营养、伤残等经济损失。
县法院认为,县经委在发包工程订立工程承包合同时,与建筑队对施工安全及宿舍内过往人员的正常通道没有进行妥善安排,对致伤胡学凤的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建筑队擅自用铁丝扭住出院大门,致行人不能正常通行,使胡学凤只好绕道从院外培坎行走并不慎跌下致残,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胡学凤明知培坎狭窄而冒险行走,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自负部分责任。据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县经委和建筑队分别赔偿胡学凤经济损失23958元和11979元,胡学凤自理损失2546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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