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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的遗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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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2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继承法中的遗赠
葛辉
画家李某收藏了古今中外著名画家的上百幅珍贵名画。李某的子女都已成家立业,有固定收入。李某之妻1990年病故,李某于1995年10月病故。生前李某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画的画和收藏的名画全部赠给国家,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李某死后,他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要求继承父亲全部藏画的遗产,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了教育,他们把这批珍贵的名画交给了国家。
也许有人会问,名画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他的子女们有权继承,为什么必须按遗嘱要求把这些珍品交给国家呢?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李某立遗嘱将自己作品和收藏的名画全部赠给国家,这种行为就是继承法所规定的“遗赠”。所以说,李某的行为是合法的,同时,这一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是有效的。从遗嘱内容看,李某立遗嘱时,不存在未成年和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也不是在别人威胁、强迫、欺骗下所立的,而是李某本人真实的意愿表示。所以,按照遗嘱规定,李某的子女再也无权继承这些名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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