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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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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22
第1版(要闻)
专栏:

  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新华社记者范丽青
四百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今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六十名议员,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是实现香港平稳过渡和特区成立后正常、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
众所周知,中英联合声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于同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就是说,英国政府对香港的管治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即告终止。这样,港英立法局等依照《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设置的政制架构,也就自然随着英国对香港殖民管治的结束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架构,将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组建,体现的是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
“直通车”被毁后的必要措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这本是毋庸置疑的。但有一些人,从一九九五年预委会提出设立临时立法会建议以来,一直对成立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持反对态度,并反复恶言相向。他们的反对,除去攻击的言词外,并没有站得住脚的理由。比如,他们声称中国政府“不应、也无必要”以临时立法会来“取代民选立法局”。这种说法,不仅是法、理上的无知,而且是有意混淆是非、误导海内外。
反对设立临时立法会的人,惯用的一个遮人耳目的手法,就是闭口不提设立临时立法会的因由,因为这是他们难以启齿的。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理应在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产生。但中方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根据英方的建议,同意如果港英一九九五年产生的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符合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和基本法的规定,其成员也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后,可以跨越“九七”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成员。一九九○年初,中英两国外长通过七封外交信函就此达成协议和谅解,全国人大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对此也作了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直通车”安排。
但后来英方错估中国局势,改变了在香港问题上与中方磋商合作的政策。一九九二年英国第二十八任港督彭定康到任后,单方面地、突然地提出了所谓的香港“政改方案”。这违背了三个方面的原则:首先,这个方案是在中英联合声明明确规定,在香港过渡时期的后半段中英双方有必要进行更密切的合作,审议为一九九七年顺利过渡所要采取的措施之后,英方不经与中方磋商就提出的,违反了联合声明的精神;其次,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已对香港的政治体制和民主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之后,英方的“政改”却要从根本上改变香港现行政制特色、改变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年立法局等三级架构的选举形式,违反了与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第三,这个方案的提出又违背了中英两国就一九九七年前后香港政制衔接,特别是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选举办法所达成的协议和谅解。
为有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中方一如既往地尽量争取英方以合作的态度来磋商解决问题。在中方的一再要求和努力下,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就香港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年选举安排问题进行谈判,磋商如何在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相衔接和两国已达成的协议及谅解的基础上,使香港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年选举产生的立法局等三级架构的议员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过渡,进入特区第一届立法会和区域组织,以利于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
但谈判进行了7个月17轮,英方却毫无诚意,最后还单方面中止了谈判。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英方自行按“政改方案”进行了香港1994/1995年三级政制架构的选举。李鹏总理在这次谈判破裂后指出:“英方节外生枝,单方面中止了谈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理所当然地应由英国政府承担。”英方理应承担的这个后果,就是“直通车”没有了,因为“直通车”的路轨已经被一意孤行的英方一手拆掉。所以,这里既不是所谓临时立法会“取代”港英立法局的问题,更谈不上是什么要民主不要民主的问题,而是中国政府和人民重义守信,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香港的长远利益,维护中英联合声明,维护基本法,有决心有能力实现香港平稳过渡的体现。
成立临时立法会有充分的法律根据
临时立法会的成立有充分的法律根据。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1990年4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授权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在有关“直通车”的规定中则用了“但书条款”:“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也就是说,筹委会有权决策、监督、执行包括建立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和维护平稳过渡的所有事宜;如果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不符合全国人大的决定,其议员无法“过渡”,则筹委会有权对特区第一届立法机关的建立另作安排。
临时立法会的成立又是必要的。没有立法机关,特区的组建就无法完成,特区政府也无法运作。但特区第一届立法会是无法于1997年7月1日之前产生的。因为此时香港尚在英国管治之下,从主权原则、法律和实际操作上,都不允许也不可能由港英当局主持在港选举产生香港特区的第一届立法会;另一方面,要进行立法会议员的选举,须进行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和投票、开票等工作,这也不可能在特区政府成立后的短时间内完成。以什么办法来维持特区成立时的正常运作呢?
香港许多知名人士和媒体舆论指出,设立临时立法会一事完全是被港英逼出来的。在由于港英自己的作为而使港英立法局的“直通车”成为不可能后,就只能设立一个临时立法会来保证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具备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不致出现“法律空缺”。
在预委会阶段,预委会政务小组经过反复研究,结合香港各界人士对这一问题提出的建议,认为设立特区临时立法会是体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则,确保平稳过渡的最可行办法。筹委会成立后,又对此进行了深入讨论,得出的结论与预委会一致。今年3月筹委会第二次全体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这次临时立法会的选举,就是据此进行的。
临时立法会因它的临时性质而必须对它可行使的立法机关功能有所限制。筹委会的决定中规定,临时立法会的任务有7项,主要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为确保特区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并根据需要修改、废除法律;以及履行基本法规定的审核、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案、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辩论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同意特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任命等。必不可少的法律包括有关特区护照签发办法、《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界定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制作和使用等。这些任务都涉及平稳过渡和政权交接事宜,是特区政府成立之初就需要完成的。此外,还限定临时立法会在“九七”前通过的法律只能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临时立法会的工作期不超过一年。这些规定都是合情合理的。
临时立法会的成立反映了香港社会的普遍愿望
筹委会成立临时立法会的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得到广大港人的认同。
今年10月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临时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这个在吸收广大港人意见基础上制定的办法,坚持民主、公平、开放的原则,依照基本法规定候选人的资格,选举方式简便可行,受到了香港社会的普遍欢迎。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在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闭幕时说:“在香港还有一些人,他们赞成香港回归祖国,但在香港发展民主的道路和速度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只要拥护祖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希望香港平稳过渡和繁荣稳定,有这样一个共同的基础,大家就应该而且可以坐在一起,共商港事,把香港的事情办好”,这些话更在香港引起热烈反响。人们认为,筹委会求大同存小异、兼容并蓄的态度值得肯定,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客观、公平、开放的,既没有刻意照顾什么人,也没有排斥什么人,只要符合资格就可参选,这有利于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参选者,从而使临时立法会的议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较丰富的经验,临时立法会更具公信力,更能有效地为港人服务。临时立法会产生办法公布后,香港各阶层、各界别的代表都表达了积极参选的意愿。
依法将履行包括选举临时立法会议员职责在内的推选委员会的产生,以及推委会顺利成功地推选出了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使广大港人进一步看到了香港民主的新气象,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深入人心,广大香港同胞对临时立法会的参与热情进一步高涨。从11月18日到12月9日临时立法会候选人提名期间,共有200多人领取提名表,134人完成了提名手续,130人通过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资格审查成为候选人。其中,既有香港各主要政党、社团的成员,也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还有现任的港英立法局议员等。大多数参选人表示,希望通过参选来支持、参与临时立法会工作,为香港的平稳过渡做贡献。香港各界、各阶层人士的积极参选,为临时立法会符合“均衡参与”的原则,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提供了基础。
经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推委会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的临时立法会60名议员,是香港社会各界、各阶层的代表。他们的当选,不仅反映了香港各界、各阶层的要求和愿望,也反映了香港同胞同心同德,维护平稳过渡的决心和信心。临时立法会在广大港人的支持下,一定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稳定繁荣做出历史贡献。(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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