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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马托法损人不利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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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8-21
第7版(国际)
专栏:大千絮语

  达马托法损人不利己
千红
继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之后,美国总统克林顿8月5日签署的一项旨在惩罚伊朗、利比亚的法案,再度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该法案规定,美国将对那些一年对伊朗或利比亚的石油和天然气项目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外国公司实行制裁。由于这个法案是纽约州共和党参议员阿方索·达马托提出的,因而它又被称作达马托法案。
达马托法案的通过,被渲染成是克林顿政府对今年7月接连发生的美国环球航空公司800号班机坠毁和亚特兰大奥林匹克公园爆炸事件的强有力的反应。其实,美国众议院早在6月19日就以415票对0票通过了这一法案,准备把美国对伊朗和利比亚的制裁扩展到国际领域。美国与伊朗、利比亚交恶已久,也曾多次对两国进行过经济制裁,然而一个它所不愿看到的事实是,美国公司的撤出往往使一些欧洲公司钻了空子,得了实惠。达马托法案改变了思路,它将矛头指向了在伊朗、利比亚有着大宗投资的外国公司,把限制它们的在美经济活动作为大棒进行恫吓,同时也达到对伊朗、利比亚进行制裁的目的。
美国今年以来一再运用国内立法,以某国与第三国的经济活动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为由滥施制裁。国际舆论纷纷指出,美国的霸权行径严重地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冷战后的时代继续做着“炮舰外交”的好莱坞痴梦。1974年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一致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同年联大第二十九届会议以绝对多数票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其主权”。在国际社会中,各国的大小、人口、力量、财富或其他特性是不等的,但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对于本身违反国际法的外国立法,任何国家没有承认的义务,因而这种立法可以正当地被认为无效。
此外,达马托法明显地带有美国内政需要的烙印。面对国内恐怖主义事件的频频发生,正在竞选连任的美国总统克林顿需要作出必要的姿态,以赢得选票,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伊朗和利比亚与上述两起恐怖事件有关。达马托法案的出笼在世界特别是欧盟成员国中引起轩然大波,而在历来被标榜为“可以听到各种不同意见”的美国,舆论倒是空前地一致,无论是国会议员、政府官员还是学者,都认为美国采取这样一种做法,是别无选择,即便有个别微弱的不同声音,也是针对该法所引起的效果,而绝非对这一立法的基本依据与合理性提出质疑。于是,克林顿为政治上一时的急需,不惜损害美国外交政策的基石——美欧关系。大选之年,争取连任的在位总统通常在外交上力求避免出现重大的对外关系危机,然而达马托法案却给克林顿政府带来了一大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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