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阅读
  • 0回复

泰实施防止和取缔卖淫条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26
第6版(国际)
专栏:

  泰实施防止和取缔卖淫条例
本报曼谷12月22日电记者成元生报道:泰国防止和取缔卖淫条例从12月2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在泰国卖淫业是违法活动。
条例对卖淫业经纪人、经理、监管、保镖及卖淫场所主人将处以更重的监禁处罚。对支持和包庇卖淫业的公务人员将判监禁15年—20年,罚款30万—40万铢(1美元约合25铢)。支持子女卖淫的家长将被监禁并取消监护权。同不满18岁的雏妓进行性交易的嫖客,不论国籍,都将判1年—6年监禁,罚款2万—12万铢。
直接和间接在报刊或电台等媒体刊登色情服务广告,也属犯法,将被判6个月监禁,罚款4万铢。准许刊登色情服务广告的媒体负责人也要受相同的处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