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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中的问题种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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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0-16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电视广告中的问题种种
在大众传媒当中,电视广告业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现在,电视广告已经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然而,有些电视广告却令人难以相信,尤其一些欺诈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上当受骗,为此而对簿公堂的事常常发生。据了解,电视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模糊语言,移花接木。企业做广告,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巧用名言、成语,无可厚非。但是,名言、成语具有特定的意义和风格,不可随便乱改。现在有不少广告人将广告语移花接木,如“刻不容缓”变成了“咳不容缓”(治疗咳嗽的药品广告);“一表人才”变成了“衣表人才”(服装广告);“无微不至”变成了“无胃不治”(胃药广告);“合情合理”变成了“盒情盒礼”(礼品广告)。“名人、古人、美人、洋人”是目前电视广告中的主角。比如,现今40岁左右的中年人,几乎没有不知恶霸地主刘文彩的。这位当年人人皆曰该杀的“名人”,近来十分吃香,先有“刘文彩家宴豆腐”推出,又见电视上打出刘氏故乡产出的“地主家酒”广告,让人看后,心里很不是滋味。
言过其实,盲目夸大。广告中使用绝对化语言,误导消费。如“最佳”、“最先进”、“全市最低价”、“最畅销产品”,等等。又如“我用过很多热水器,×××最好”,以一个“名人”的评价,来下断言谁“最好”。试想,中国那么多种热水器,即使名人也不可能都“试”过,怎么能断言“×××最好”呢?
广告中使用的数据、获奖(优)等资料不标明出处,不标明广告宣传批准文号和忠告性语言。“×××酒,国际金奖”之类广告中,既不知道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获得什么级别的金奖,又不知是否有批准文号。特别是在一些药品、营养品广告中,有的利用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根本不标明批准文号。
笔者以为,电视作为一种视听艺术,既要讲究艺术性,更要注意真实性。各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恪守职业道德的同时,应该做学法、懂法、守法、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广告人。否则,不仅会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误导他人,而且最终亦会断送自己。唯有守法经营,依法广而告之,才能确保电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湖北汉川县马口镇金马工商所吴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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