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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侵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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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12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究竟谁侵权
杨越
受到医药界和工商界关注的猛男商标归属权问题在争执了近一年之后,日前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画上了句号。
1982年,香港永安药业公司同吉林医药化工进出口公司以及长春人民制药厂签订协议,永安公司委托长春人民制药厂生产由它提供配方的合成中药,吉林医药化工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时用永安公司提供的“中国猛男”名称,并约定只有在报关时才能使用“中国猛男”,然后由永安公司销往世界各地。
永安公司后来开拓国内市场时发现有大量的非该公司生产的“中国猛男”胶囊在销售,其中大部分由长春市人民制药厂生产,其商品包装与商标同永安公司的一模一样。于是,永安公司于1995年6月诉至国家工商局,指出长春人民制药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中国猛男”胶囊,侵犯了其商标权。
据调查,长春人民制药厂中成药“鞭宝”于1982年经吉林省卫生厅批准生产,至1991年6月又向药政部门申请改名为“中国猛男”在国内销售。为此,长春人民制药厂于1995年12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销永安公司的“猛男”商标注册。理由是:永安公司1995年才在国内注册“猛男”商标,而长春人民制药厂在1991年6月就已经开始批量生产和销售中成药“中国猛男”胶囊,永安公司的“猛男”商标注册属恶意抢先注册,属不正当竞争。
永安公司指出,他们自1975年就开始生产和销售“中国猛男”。1982年委托长春人民制药厂生产“中国猛男”出口时,国内并没有“中国猛男”的中成药名称。永安公司自行设计、印制的有人物图像的“中国猛男”外包装也于1995年9月获国家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证书。1993年,永安公司将使用18年之久的猛男图像文字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并于1995年2月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批准。
日前,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终局裁定:“长春人民制药厂对香港永安药业公司注册729113号‘猛男’所提注册不当理由不能成立,该商标注册予以维持。”至此,“猛男”商标归属权之争尘埃落定。
长春人民制药厂一位负责人说:“我们是国有企业,于1991年就生产中国猛男,而永安公司在1995年才注册,我们是生产在先。我弄不明白《商标法》究竟要保护谁?”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家。专家指出,国有企业是支撑国家经济的主干,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就可以逾越法律。所有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是外资企业,都应该守法经营。《商标法》保护的是所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营造良性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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