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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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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16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颁布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
本报讯为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防止政策性收购资金流失,保证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业务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近日联合颁布了《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及违反规定给予的处罚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根据规定和预算,将国家储备粮棉油补贴、地方储备粮油补贴、定购粮价外补贴等粮棉油政策性补贴款足额拨补到位,不得欠拨,同时不得截留上级财政部门拨补的粮棉油政策性补贴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会同财政和粮棉油业务主管部门提前测算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需求,按收购进度和库存值,分配和调度收购贷款规模和资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要及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门提供粮棉油收购、调销、库存的数量、价格和总值以及银行存、贷款等有关数据,同时要将粮棉油调销回笼款及时归位。
《规定》指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对专户资金实施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不得挤占挪用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用于发放其他贷款。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只能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一家开立帐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及其相关费用以外的支出。
《规定》对违反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财政部门没有将粮棉油政策性补贴款拨补到位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截留上级财政部门拨补的粮棉油政策性补贴款的,由其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予以警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擅自用银行贷款垫付财政欠拨补资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未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开立收购专户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给予贷款;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限期撤销帐户并予以罚款;将粮棉油调销回笼资金转移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帐户的,以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论处;挪用收购资金用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及其相关费用以外支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收回,同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规所得。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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