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8阅读
  • 0回复

《票据法》难执行配套措施须跟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20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票据法》难执行
配套措施须跟
《票据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日益繁荣的经济、金融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票据法》旨在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流通的快捷、安全,但在具体执行中却有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支票背书问题。新式支票后面的背书必须有收款人签章。在经办过程中,由于一些收款人距开户银行路程较远,加之支票背书没有提示付款位置,需要背书转让时无法在背书栏背书。
票据遗失问题。票据遗失后,进行补救必须通过当地人民法院处理,一是停止支付,二是公示催告,三是普通诉讼。这在实际运作中,给失票人带来许多麻烦,增加许多费用,耗费许多时间。
操作把握问题。《票据法》规定,银行汇票上必须有个人名章等。但在经办时,漏章现象时有发生。兑付银行将未签章的无效票据退还持票人后,持票人不按规定到出票地办理,而随意用别人名章代替,兑付银行无法审查签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汇票重新签发问题。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素质不高,签章不清、不全、位置不对,或文字、数字潦草不清,不易辨认,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银行让企业到签发地重新签发,企业有时需往返数千里,无形中增加了持票人的负担,增加了资金在中途的时间。
希望尽快出台与《票据法》相配套的实施办法,解决上述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新乡县支行司洋)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