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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服务何时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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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22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强迫服务何时了
本报记者潘岗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当人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常常会碰见经营者的这些规定。
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经营者规定的这些格式合同,表示不满意的达51.43%。而在消费者写明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问题事例中,有75%集中在燃气、电话、供水、供电行业,这说明公用企业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问题尤为突出。
强迫服务,不买也得买
买不买商品和接受不接受服务,完全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可是,在那些公用企业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面前,消费者却难以行使这些权利。
某市燃气公司在更换煤气表通知中规定,“每只表收取100元,请用户按公司预约在家中留人,换表时即行交款。逾期者,将按每人每月20立方米估算收费,直至更换为止。”煤气表的产权属煤气公司,更换下来的旧表一律收走。即使安装没几个月的煤气表,煤气公司也要更换。消费者尽管对此做法颇有意见,可无奈煤气公司“只此一家,别无分号”,要想不从,除非你重新燃煤烧饭!
有的城市电信经营部门规定,消费者安装电话必须购买由电信部门销售的电话机。消费者前去购买电话机时发现,这儿的电话机尽管和市面上销售的规格、质量别无二样,而价格却比市面上的高出一大截。可为了能装上电话,消费者只得忍痛买高价。
某市一消费者在市燃气供应部门灌装了一瓶石油液化气,说是15公斤,可烧了10天气就用完了。是不是燃气公司没有灌够分量?他去询问,燃气公司搬出规定:本公司出售瓶装液化气,一概不称重,每瓶按15公斤收费。言下之意:谁求你来我这儿灌气了!
借助垄断地位,利用格式合同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一些公用企业已到了置相关法规于不顾的地步。如,徐州市政府明文规定:用户因故停用煤气三个月以上者应在当月办理停气手续,不办理的,由煤气公司收取管理费2元。而该市某煤气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却对停气用户按每月8立方米气的价格收费,计人民币5.6元。河南省通讯管理条例规定:通信企业超过15天不能修复电话故障的,免收用户月租费,但个别城市一个月修不好电话故障,月租费照收不误。
束缚住你放开我
一些公用企业,对利用格式合同强迫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还不满足,在格式合同中,他们还给消费者规定了种种义务和罚责,而对经营者自己的义务,却只字不提或只提义务不讲罚责。
某市一消费者反映,1994年10月14日他去电话部门办理电话安装手续时,电话局答应年内安装通话,结果年内未通,又说是春节通话,实际上直到1995年3月也未能安装通话。延期安装尽管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但由于怕搞僵关系,怕以后在收费、维修方面受刁难,这位消费者不敢投诉,最后选择了“继续托人说情”。
今年9月份,某市一消费者因别处有房,不常来住,故未能按煤气公司的催款通知及时交费。这下可惹恼了煤气公司,煤气公司二话不说,即对该消费者所住单元的用户全部停止供气。消费者集体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解决办法,煤气公司一领导的解释“斩钉截铁”:“凡是在规定时间内不交费的,我们有权停气。”这位煤气公司领导恐怕根本没有去想:对于这个单元内如期交了费的消费者,你又有什么“权”剥夺他们的用气权利?
某些公用企业,虽然在格式合同中规定了自己的义务,却没有履行的打算。这是用格式合同欺骗消费者。
比如,某市一些消费者于1992年9月与新能源发展公司签订了供气合同,交开户费2000元,合同规定10年后退还本金,每月供气一瓶15公斤,年供12瓶,每瓶价格12元。不想,合同刚刚履行了两年,新能源公司就变了卦:1994年将每瓶售价提到18元,今年1月又提到38元,后来干脆连换气点也变动了。消费者多次向公司交涉要求退户,一直没结果。
解决,还需全社会动手
平心而论,格式合同本是为了方便交易而制定的,有其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格式合同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其弊端也非常明显。一些公用企业就是利用了格式合同的这种弊端和自己的“垄断”地位优势,强迫消费者对格式合同只有服从,不能选择和拒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华北、东北、华南、中南四地区的调查,消费者受到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伤害后,表示“毫无办法”的竟占58%,其中,东北地区最高,达69%,最低的华北地区也有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这样做是无效的。
如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到实处?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指出,很多人以为“有约在先”就应服从,而不敢怀疑这个“约”是否合法、合理、公平,这是导致种种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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