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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兄弟提个醒——谈伪劣种子诉讼的证据收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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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18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服务台

  给农民兄弟提个醒
——谈伪劣种子诉讼的证据收集
近年来,因购买伪劣种子受到损害而到人民法院投诉的农民越来越多。有些农民兄弟由于不能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据,合法权益难以完全得到保护。在此,我们要提醒农民兄弟,注意收集有关证据,为发生损害时提起诉讼作准备。
伪劣种子案件的证据有以下特点:一是原始证据容易灭失,即种子播后不能复原、复制,重新取证的真实性很难保证。二是损害后果的证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过了时间,证据便难以成立。如抽穗扬花期不一致的情况,过期便难以取得;又如减产或失收既成事实时,为了减少损失要换茬或补救,原状态往往不能保留。三是造成损害的原因证据是多方面的,因种子由种至收周期较长,收成会受天灾、管理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应当设法将其中伪劣种子的因素分离出来。四是责任承担人可能是间接的,由于大多数农民不是直接从种子生产者手中购买种子,往往经过多次转手,因此造成损害时,最后出售人不一定是完全责任人,所有参加转手的人均有可能承担责任。五是证据效力的科学性。农民往往以直观的效果来衡量受到的损害;而法律上确定损害后果有一系列的科学指标,如发芽率、有效分蘖数、千粒重等项标准。
鉴于伪劣种子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农民兄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做到不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种子,以防发生损害时难以确定责任人。其次,对购进的种子由买卖双方取小样封存,发生损害时可以有直接的鉴定依据。第三,要及时确定受损害后果。发现受损害的征兆,应及时确定并采用有权部门鉴定、摄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同时要注意,发现受损害后,应请农科部门、司法部门取证,作出鉴定结论。第四,要及时投诉。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及早提起诉讼,以免耽误诉讼时效和取证时机。在其它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害的案件中,取证工作也可以比照上述办法进行。
江苏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徐甲成何玲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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