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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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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25
第1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1996年3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由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王汉斌主持。主任委员钱其琛发表了讲话。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推选委员会小组、第一任行政长官小组、临时立法会小组、法律小组和庆祝活动小组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
会议指出,鉴于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经确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过渡安排,因英方破坏了中英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不能实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作出了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的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不可能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及时产生的情况下,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是确保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有效运作而需采取的必要措施。筹委会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的权力,已包含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由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授权中,因此筹委会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会议指出,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并且为香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港人的切身利益。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国籍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我国政府对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结合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作出相应安排。为此,会议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作出解释。
会议指出,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问题是香港社会提出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筹委会对此作出过渡性安排是必要的。
会议指出,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里程碑。香港广大同胞和社会各界普遍希望届时在香港举办各类庆祝活动,因此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将有利于统一筹划、组织全港性民间庆祝活动。
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996年5月24日至25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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