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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意见》明确今后“打假”六项重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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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10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办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意见》
明确今后“打假”六项重点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唐虹)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起草的《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明确了1996年及近期“打假”的六项重点工作,并要求各地政府切实负责,在办案所需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
《意见》提出的1996年及近期打假工作重点是:一、各商业企业要对库存、在销商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各地打假办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抽查结果要通过新闻单位公开发布。二、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的商品市场进行限期重点整顿。对限期整顿不见成效的市场要坚决关闭,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三、限期整顿的重点地区,如广东、浙江、河北、河南等省的部分地区,当地政府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全国打假办要组织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抽查。四、对假冒伪劣药品、农资商品、棉花、食品、烟、酒、电器、建材等重点商品加强查处力度。五、各地要确定几个大案要案,一查到底,从重从快惩处。六、依法保护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逐级建立“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在限期内未达到整顿目标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人的责任。对阻碍“打假”工作,纵容、支持、包庇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领导人,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打假办案所需经费,各地政府要积极支持,予以保证。
《意见》还强调,今后,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立即查封实物、作案场所和工具,并及时依法通知银行冻结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所有银行帐户,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因收取回扣或变相回扣等费用而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人员,也要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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