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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祸窗户坠玻璃砸人致死法院判决房产所有人应负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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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10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在身边

  天降横祸窗户坠玻璃砸人致死
法院判决房产所有人应负责任
奶奶抱着心爱的孙女从一栋宿舍楼下路过,谁料想孙女却被楼上突然坠落下的玻璃砸伤致死。此事该如何了断?
最近,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楼房产权所有人和承租人应负责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5年8月2日晚,原告刘方坤、孟凡青夫妇之母怀抱女婴从博山灯泡厂宿舍22号楼下经过时,楼房住户于某恰巧打开卫生间窗户,窗玻璃脱落坠下,将女婴砸成重伤,经淄博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博山灯泡厂作为22号楼的产权所有人,对此楼房负有维修的义务。22号楼房屋失修近五年,造成被告于某开卫生间窗户时玻璃脱落伤人致死,被告博山灯泡厂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于某作为22号楼住房的承租人,是楼房的使用管理人,应细心管理住房的门窗等设施,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险情,发生严重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博山灯泡厂和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刘方坤、孟凡青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及误工费共计20302.88元,其中被告博山灯泡厂承担13535.25元。
这起案件的审理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一些法律专家说,飞来横祸砸伤人,这事要是发生在过去,当事人恐怕只能自认倒霉了。如今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自然就要讨个说法。本案的判决,将提醒更多的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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