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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名堂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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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11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名堂多
如今,金融机构公开提高贷款利率的现象已不多见,但采取迂回和隐蔽手段违反利率政策的问题依然存在。其主要表现是:
扣收“三金”。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按贷款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强行扣收所谓的“贷款保证金”、“风险金”或“备付金”等。银行给借款人开具同额活期或同期限存单,贷期内借款人不得动用。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银行则以违约为由,没收其保证金、风险金,或将其列入“小金库”,或冲减借款人部分贷款;若借款人不能按期付息,银行则从备付金内直接扣收。
摊派费用。金融机构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以手续费、揽储费、宣传费、拆借费、合同工本费、咨询费、印花税等名目,向借款人索要现金,不开收据,不做帐务记载。
“吸水”放贷。与“贴水”储蓄类似,基层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将贷款利率分为合规和违规提高两部分,分别收取核算。违规提高部分在贷款的同时,由金融机构以现金形式向借款人直接收取,合规部分则按规定到期计收。
扩贷套利。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需要的贷款额度,扩大一定的倍数,建立借贷关系。银行按借款人需要部分支付资金,并按扩大后的贷款金额计收利息,扩大部分的贷款金额,由银行开具同额活期或同期存单,交借款人保管,或由银行扣收保存,借款人还贷时,则以此存单冲减同额贷款。
帐户过渡。少数基层金融机构,虚拟一个或几个公司帐户,作为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过渡性帐户。银行先把巨额款项按合规利率贷转此户,或将其他单位存款、信贷资金、结算款项,杜撰名目转入此户,由此户按规定的贷款利率向银行计付利息。对贷出的资金,则另设帐簿进行核算。增加的利息部分多采用不明转帐或不明收现方式收取,或作为费用开支,或转入“小金库”内。
模糊期限。金融机构不是按照借款人的所需时间确定贷款期限,而是长需短贷,有意造成逾期贷款,从中套取逾期贷款的加息收入;或短需长贷,套取其期限档次贷款利率。
利率上浮。金融机构不是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政策,而是不分企业信誉程度和经营状况,一律按最高或较高的上浮幅度计收利息。
此外,有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即将贷期内的全部利息提前扣收;还有的金融机构将国家安排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也按一般性商业贷款利率执行,从而变相提高其贷款利率。
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损害了借款人利益,影响了银行信誉,诱发了多种犯罪。有关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内乡县支行别致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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