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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谐的音符及其对策——《劳动法》采访札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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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11
第11版(职工天地)
专栏:

  不和谐的音符及其对策
——《劳动法》采访札记
本报记者王比学
奇怪的逻辑
9月上旬,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来到广东东莞厚街某鞋厂进行检查。该企业是一家来料加工的台资企业,工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间达12小时,没有建立工会。当问到该企业执行劳动法的情况时,该企业的台商老板竟回答:“劳动局发了劳动法的书,我也没仔细看,我还没听说过有‘三资’企业成立工会的。在我们台湾,工人好管多了。”当检查组指出工人超时工作,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我国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时,该老板竟说:“我对这些工人够好的了,他们来这之前都瘦瘦的,在这干了几个月都长得胖胖的了。”
在这位台商老板眼里,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办厂可以不遵守法律,而企业是否保护工人,是以工人的胖瘦为标准。这真是奇怪的逻辑。
上面所提到的鞋厂只是检查组在广东省检查“三资”企业《劳动法》执行情况中所看到的不和谐的一幕。
不和谐的音符
——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三资”企业与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使企业老板与职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发生了严重倾斜,只要老板认为是错的,那么它就是错的,工人只有干活的义务,没有享有法定的权利。有的“三资”企业尽管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劳动法。
——克扣、拖欠工资。部分“三资”企业把克扣工资作为唯一的管理手段。拖欠工资也是部分“三资”企业惯用的手法。深圳市去年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占事件总数的85.7%。
——超时加班。深圳宝安区最近检查的95家超时加班企业中,“三资”企业竟占了93.7%。《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加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有些“三资”企业以赶生产任务为由经常要求劳动者加班。东莞某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明文规定,工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九小时,超过九小时才算加班。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健全。记者看到有的企业缺乏必备的安全措施,厂房拥挤不堪,消防器材周围堆放了许多杂物,化学品使用没有中文标识,噪音严重超标。
——工会组建难。一些外商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三资”企业必须组建工会,所以不准组建工会。有的“三资”企业以时机不成熟为由迟迟不同意建立工会。有的“三资”企业即使组建了工会,但当工会干部因出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冒犯”了老板,随时都可能被“炒鱿鱼”。
路在何方
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三资”企业劳动管理中出现了种种不和谐的音符,就全盘否定“三资”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管理,不仅不会吓跑外商,反而只会更加完善投资环境,以便吸引更多的外商。
首先,应加强《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执行《劳动法》的难度远远超过制定《劳动法》。《劳动法》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很大的关系,涉及面较广,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那些工人投诉较多的企业,发现有违反《劳动法》的,立即责令整改,屡教不改者,可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加强对外商的法制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在中国土地上办厂,就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的法律,对多次不执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外商,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必须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作为劳动者,也别忘了自己的权益和尊严,请挺直腰杆,应明白维护自身权益和尊严“全靠我们自己”。当合法权益遭侵犯时,必须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切不可采取过激或消极的手段。
再者,“三资”企业应加快工会的组建工作。积极向外商宣传,使之对中国工会有一个全面、正确的了解和认识。这对沟通劳资双方的联系,及时向外商反映职工的要求,稳定“三资”企业职工队伍,促进生产发展极为有利。“三资”企业工会干部因开展工会工作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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