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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死者的肖像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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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13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法律保护死者的肖像权
刘道全
1995年11月,王某在李某的个体照相馆拍了一张艺术肖像照,李某发现这是他拍得较为成功的一张肖像照,便暗中多洗了几张保留起来。1996年5月,王某因车祸死亡。李某得知消息后,便将原来保留的王某的肖像照加以翻拍,冲洗放大,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以招徕顾客。7月,王某的儿子发现此事,便找李某交涉,要求李某停止陈列其父亲的肖像照,并赔偿损失。李某拒绝其要求。王某的儿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父王某的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文规定的。但是,对于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是否给予保护,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应该承认这样一个原则:公民死亡只是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其在生前已经取得的具体民事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肖像权自出生之日起就已经享有,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依法保护的复函》的精神:公民死亡后,他的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该公民的肖像;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公民肖像的,属于侵权行为,该公民的近亲属有权起诉,要求保护该公民的肖像权。本案中,照相馆为招徕顾客,私自将王某的肖像照加以翻拍作为广告使用,事先并没有征得王某儿子同意。因此,照相馆的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王某肖像权的行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照相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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