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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采伐承包的林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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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13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不得擅自采伐承包的林木
杨秀岐倪鲁静
前不久,山东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砍伐承包的集体林木的案件,被告人宋某被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以罚金500元。
宋某从1985年起承包了本村集体的防护林,承包期为30年。他擅自砍伐林木28棵,有的卖掉,有的用于建私房。宋某认为林木是他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有处置的权利。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和集体的林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采伐,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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