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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盗用“火炬”标志案终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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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22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全国首例盗用“火炬”标志案终结
本报讯记者陈祖甲报道:全国首例盗用“火炬”标志、假冒火炬计划产品的江苏扬州市华源实业公司姜堰市航天仪器厂(以下简称“华航”),在去年11月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触犯《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停止使用“火炬”标志并罚款。初审结束后,华源实业公司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江苏姜堰市(原泰县)航天仪器厂(以下简称“姜航”)研制开发的霍尔效应无触点汽车点火器。由国家科委火炬办批准,“姜航”点火器及其包装盒使用了“CTP”的火炬计划专用标志。
然而,1994年下半年,“姜航”发现当地“华航”将同类产品投入市场。“华航”未经批准,在汽车点火器系列产品的外包装、铝标牌及不干胶标贴上擅自使用“火炬”标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和“火炬计划产品”字样。包装的图案布局、颜色及形状大小也与“姜航”产品相同。这不仅侵犯了“姜航”的知识产权,而且有损国家“火炬计划”形象。
“姜航”厂在1995年5月向当地工商局作了举报,工商局也作了相应的处罚,但未执行。“华航”依旧派人在中国汽车总公司所属机构举办的汽车配件订货会上,佩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霍尔效应无触点汽车点火器”彩带,推销其产品。当时被发现制止。
去年11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于“华航”系非法人企业,且已歇业,其侵权和民事赔偿责任由其上级法人企业扬州市华源实业公司承担。华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依据《民法》作出判决,华源公司败诉,立即停止对“姜航”的侵害和不得使用“火炬”标志,赔偿“姜航”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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