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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节约能源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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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02
第2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通过节约能源法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刘思扬)《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今天结束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九十号主席令,公布这部法律。这部法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节约能源法共6章50条,包括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法律责任和附则。
关于节能管理,这部法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有关专家认为,节约能源法的制定,对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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