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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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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02
第2版(要闻)
专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曹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会议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选举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均须表明是否参加选举会议。
9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上述人员(共435人)发函,征询他们是否参加选举会议。截至10月17日,已全部收到回复。回复的435人中,有8人不是中国公民,其余427名中国公民中有3人提出不参加选举会议,424人表示愿意参加选举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这424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推选十一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成员人选的建议名单由委员长会议提出,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上推选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委员长会议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曹志秘书长负责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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