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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垮“篱笆墙”——关于执法环境的思考之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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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1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冲垮“篱笆墙”
——关于执法环境的思考之四
本报记者毛磊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因素的影响,一个时期以来,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越来越突出,有如不可逾越的“篱笆墙”,成为制约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已经到了非下决心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多种形式的“保护”
以走私为例。近年来,参与走私的主体较过去发生了重大变化。参与走私并对国家造成严重危害的,主要已不是个人,而是包括一些政府机关、执法部门的下属公司在内的企事业单位。巨额的走私利润,诱发着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泛滥。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为了地方的局部和眼前的小团体的利益,置党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无视党纪国法,直接或变相地参与走私活动。有的地方不仅不严格执法,而且公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订“土政策”,对走私采取行政保护措施,为走私者大开绿灯。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按其行为主体可分为四种类型:
其一是少数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指令、支持、纵容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本部门的利益;其二是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为保护本地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在立案、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违法办案;其三是某些金融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受地方和部门利益驱使,阻碍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其四是一些当事人为牟取自身利益,千方百计干扰甚至对抗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总之,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助长了腐败,腐败现象的蔓延已引起执法环境、执法条件的恶化。
  “保护”何以愈演愈烈
再以“打假”为例。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光打外地的假货,而不打本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主义人为地为“打假”设置障碍。正如一位权威人士所说:“打假必须首先揭露、打垮地方保护主义,如不这样,在一些地区的‘打假’,很有可能变成‘假打’。”
显然,当市场经济大潮涌来,地方和部门利益浮出水面,“保护”也就愈演愈烈。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产生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症结主要在于:
——少数地方和部门在执行国家法规政策时,为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不惜钻法律、政策空子;更有甚者,置国家整体利益于不顾,有法不依,是产生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内在原因。
——人治和权大于法的思想意识,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存在的思想根源。
——法律监督机制的失控,给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可乘之机。
——司法独而不立,行政权力、人情、关系网等干涉执法,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得逞的外部原因。
执法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危害极大,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
一是它严重损害中央的权威;
二是它从本地区本部门狭隘利益出发,放纵、保护违法活动,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背道而驰,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对社会主义法制秩序的建立起到了严重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三是严重破坏了执法机关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望,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任,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是它既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也损害地方和部门的长远利益;同时严重损害法人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摒弃地方“保护伞”
目前,由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加之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地方、部门利益。因此,打掉和遏制执法中的“保护伞”,必须加强中央的权威,树立全局观念。一方面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解决经济纠纷,从严打击各种经济犯罪,另一方面要对各地区制定的以保护地方经济利益为宗旨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严格依法审定,不符合国家法律的不准出台,特别是对一些违法的“土政策”,要及时令其废止。健全一定的机构和制度,对地方有关部门有令不行、故意掣肘的行为,中央职能部门要有能力进行督察和处罚。
实践证明,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尤其是加强中央执法部门对各地执法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及时协调是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个方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各地经济发展步伐也将进一步加快,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拆掉、冲垮这道用权力砌起的“篱笆墙”,已成为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和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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