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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在他人墙体上做广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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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1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不得擅自在他人墙体上做广告
吴新标
黄某在323国道旁有一栋房子,四周砌有1.9米高的围墙,墙体上刷有石灰。一天,饲料公司在未征得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临国道的围墙上用红、黄、蓝三色油漆制作了一幅宽8米、高1.5米的产品广告。黄某家人见到广告后,即与饲料公司协商,要求饲料公司将广告予以清除或付给墙体使用费,饲料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黄某遂诉诸法院,要求饲料公司清除广告或补偿墙体使用费2000元。
庭审中,被告饲料公司辩称,在原告墙体上作广告是为了方便农户购买饲料,同时,所作广告不影响原告墙体的安全性及美观效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围墙是房屋的附属部分,是黄某的合法财产,黄某依法享有所有权,饲料公司所作的宣传其产品的广告属商业广告,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潜在经济价值。饲料公司在未征得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黄某围墙上作商业广告,侵犯了黄某的财产所有权。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黄某有权要求被告饲料公司将广告清除,恢复原状,或者同意将广告保留而由饲料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黄某同意被告饲料公司在其围墙上制作广告,使用期限为两年,被告饲料公司向原告黄某补偿墙体使用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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