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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发出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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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23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教委发出
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意见
●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
●所有公办中小学都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基础教育的责任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
●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
●国家对民办学校继续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本报讯记者毕全忠报道:针对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中出现的一些亟需引导规范的问题,国家教委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各地政府应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使其尽快改变面貌。
《意见》强调,所有公办中小学都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基础教育的责任。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应予保障。坚持义务教育法律规定的“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则。
《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对此应尽量做到一步到位。对一步到位确实有困难的也必须尽快限期到位。社会上有择校需求的,各地应向民办学校引导。《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使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和不招“择校生”及变相“择校生”的原则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对于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实现一步到位实在有困难的一些大中城市,《意见》规定,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地(市)政府严格审批,只允许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完中初中部,下同)在近期内招收“择校生”。这些学校仍为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收入为国家所有。
《意见》再次明确指出,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改试(实)验班外,一般不设试(实)验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已办的应立即予以清理,今后一律停办这类校中校(班),严禁搞“一校两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省市招生、办分校,已办的应撤回或彻底分离。
《意见》指出,国家对民办学校继续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鼓励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城镇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以补充国家办学之不足,同时,在大中城市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需求,也应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学校应在规定的地区内招生,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无论哪种形式的民办学校都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允许办“贵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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